井下摄像头的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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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摄像头的使用管理规定目前我矿生产头面已装了视频监控系统,为确保该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防止设备损坏,现对摄像头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一、安装标准1、照明灯:照明灯必须悬挂于距迎头不大于5米的巷道顶部,采煤工作面已安装照明的,须保证原照明灯完好;2、摄像头:采煤工作面由通风科安装时确定,此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摄像头位置;掘进的煤巷工作面悬挂于距迎头1020米;岩巷工作面悬挂于耙矸机后侧,无耙矸机时悬挂于距迎头1020米处;摄像头、照明灯及支架应放在支护良好、顶板完整、无淋水处;3、其它关联设备应悬挂于支护良好、无片帮危险、无淋水处;二、使用标准1、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将摄像头、照明灯向后移至放炮
2、崩不到的地方;2、工作面放炮后,经确认可以进场作业时,必须及时将摄像头、照明灯及支架移到规定位置,并将投光灯与摄像头对准正迎头,严禁偏移。此项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3、工作面冲尘时,严禁使用防尘水冲洗摄像头、照明灯;4、严禁遮挡摄像头、照明灯;5、摄像头、照明灯的吊具及支架与设备上严禁悬挂其它物品或设备,如瓦斯探头等;6、摄像头与投光灯的前玻璃罩有污物时应及时清理。三、职责划分1、使用单位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摄像头、照明灯及支架的日常移动、吊挂、保管工作;摄像头、照明灯的线路标准化吊挂工作;摄像头、照明灯的电源线的接电工作;摄像头电源、光端机等设备的移动、吊挂、保管工作;2、通风科负责负责摄像头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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