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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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17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承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展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第二章 审计委托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与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与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
3、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与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展检查。第六条 外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明显缺乏的;二存在欺诈与舞弊行为,在执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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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外部 审计 监管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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