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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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平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平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平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学校平安管理应遵循“平安第一,防范为主的原那么。 第四条平安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平安教育。设置平安教育课程,增强平安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展一次集中的平安教育。 第五条平安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
2、平安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平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平安管理的责任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平安工作实行指导和监视。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平安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视。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平安管理,为学校平安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平安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展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平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展平安教育,
3、实施平安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平安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平安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平安保卫人员,设立平安值班 ,建立平安值班制度,做好平安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平安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平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平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平安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
4、、消防等平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 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展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平安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效劳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平安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平安卫生保障制度。
5、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平安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平安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平安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平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展平安教育,增强学生平安识别能力和平安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平安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平安。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平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安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平安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
6、监视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平安。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展消防平安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平安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平安。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
7、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展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展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平安检查和监视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
8、下各项进展平安检查。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效劳设施和交通车辆;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四学校平安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平安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平安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展平安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视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展平安监视检查,发现问题或平安隐患,应当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平安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发现问题或平安隐患,应当催促有关部门进展整改。 发现学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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