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婚姻法解释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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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谁?条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析: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收益那么相反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么呢?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简单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
2、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在上涨,这局部增值就是自然增值。 假设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么即使结了婚,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样是他的;假设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二、夫妻之间约定好了赠予房产,赠及方反悔了怎么办条文: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及另一方,赠及方在赠及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及,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析:除非去公证过,否那么只要房产还没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
3、算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及人在赠及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及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及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物权法那么,动产是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那么是登记为转移。换而言之,只要房产还没有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作数。比方说,小明有一套房产,他和阿花签订了个书面协议,如果阿花跟他结婚,那么这套房子在婚后就过户给阿花。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小明很快反悔,不愿意把房子过户。那么,阿花就很难要到房子。除非,双方的协议在婚前经过了公证。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及合同,赠及人不交付赠及的财产的,受赠人
4、可以要求交付。三、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应该归谁?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及,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析:一方的父母给其买的房子,并登记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了钱,那么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其实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比方说,小明和阿花结婚后,他的父母耗尽自己毕生的积蓄给他买了套房,并把这套房子登记
5、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明和阿花离婚了,那么,阿花是没有资格要求分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万,阿花家出了十万来买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记在小明名下,这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他们权利的份额是2:1,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四、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归谁?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局
6、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那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展补偿。解析:协商不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这条也很清楚,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解决不了,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局部补给对方,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五、一方瞒着对方把共有的房子给卖了,另一方还能追回房屋吗?条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置、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
7、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购置,房子就追不回来了,但是被瞒着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补偿在一些城市,二手房价格增值幅度非常快,让局部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觉得价格偏低,懊悔当时的卖房行为。于是,想方设法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以各种理由“撕毁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据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绍,北京市卖方卖房后恶意违约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纠纷的九成以上。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确实有矛盾,于是一方就瞒着另一方偷偷把房子卖掉。但是无论如何,倘假设买房的第三方在购置时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价格,他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当然,倘假设夫妻一方背着对方
8、把房子给卖了,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也会支持这个请求。不过在实践中,有不少判了但是执行难,对方就是不还钱的情况。这也可以用合法手段来躲避。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制度有缺陷,并无强制共有权人必须登记的措施,房屋产权登记往往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隐性共有人大量存在,这导致共有权人无法完全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表达,在交易的过程中购房人很难发现还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共有权人应该主动要求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样能够防止房子被偷偷卖掉。此外,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给一方的父母买房改房的情况,离婚后,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不会被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被分割,但是另一方有权要求将
9、自己的出资当做债权处理。肯定:这些关于财产的新规定既务实也具进步性中国社会的离婚率已经连着七年增长,而不管婚前、婚后还是离婚时,财产尤其是房产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直面了时代需求。实际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公布的第一部根本法,婚姻法的每一次变革都表达了时代性。比方,1950年,废除封建的包办婚姻,确立婚姻自由; 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案强调了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表达了明显的时代性:1.重视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婚前房产的归属还是婚后父母给买的房产的归属,这次司法解释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重视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比方很多父母花了毕生的积
10、蓄去为子女买房,但是由于年轻人婚姻的不确定性和一些情况下的不纯的动机,往往最后既伤害到他们的感情又伤害了整个家庭的财产,所以他们很赞同保卫自己家庭的财产。再比方,第三者善意购置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他的正当权利当然应该得到保护。2.强调了个人的独立和权利意识。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孙小迎说,本次的司法解释又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是,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传统期待的人,或许会无所适从。这就告诫人们在缔结婚姻前,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何分配要有明确想法,只有这样,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才不会是失望。质疑:这些条款对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不公平不少人认为,这些规定没能向弱者倾斜
11、。从家庭的角度讲,通常情况下女性承当的照料家庭和孩子的责任比男性要多,甚至有的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职的时机,这些隐性牺牲都是难以估算但真实存在的。有网友质问:“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就变相增加了离婚率,让强势者毫无顾忌地想离就离。所以,这会让“男人笑,女人愁。过多地关注财产分配,也让不少人说这是“离婚法。婚姻契约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权利意识的表达 ?中国式离婚?的作者王海鸰说,因为中国人在婚姻中强调的是感情。正因为太强调感情,所以才会不分你我。如果能够多一点权利意识,当然,是既考虑到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权利,
12、那倒未尝不是件好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也说:“为什么婚姻契约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呢?这是因为现在很多人已经看清,并且越来越看重婚姻的预期利益。简单地讲,婚姻的预期利益就是两个人为共同生活设定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要承当责任并且付出各自的努力,这实际上就具有了契约的意味。我认为年轻人婚姻的契约化现象说明他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如果怪罪婚姻法支持离婚,这显然是找错了对象,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让人们对待婚姻更加地审慎及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能预防冲动性婚姻或者某些动机不纯的婚姻,提高婚姻的质量。法律只是底线,应提倡夫妻双方事先做好
13、处置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婚姻中确实存在比拟“弱势的一方。所以很多国家和地方的婚姻法都有对弱势一方的救济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增设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表达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这些保护制度当然有不完善或者有缺陷的地方,更遗憾的是,许多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竟然还不懂得利用这些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的原那么,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假设双方未达成协议,那么在处分财产的时候就会面临非常为难的局面。所以才会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然,法律所确保的只是
14、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的权益。问题就在于,许多中国人在结婚的时候不好意思谈权利,也不好意思签订协议,去做公证,为将来的财产分配埋下了隐患。所以这次的司法解释也是一个契机,让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前好好审慎自己的权利,签订契约,比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在婚后孳息、自然增值的收益归属乃至于“不忠诚需要做出的赔偿都可以做出协议。另外,对于房产的赠予承诺,口头协议没有效力,需要公证。个人财产自然增值局部归个人核心提示改革开放后,家庭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前的储蓄、房屋等单一的财产,开展到现在的有价证券、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形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成为法官在审理中的一个难点。修改后的?
15、婚姻法?将财产分为三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准确地认定和区分上述三类财产,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激化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另外,流行了上千年的彩礼习俗仍在广阔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并伴随着不可防止的纠纷。有些纠纷没有法律来规定的话,只会使矛盾更加突出。?婚姻法?解释二虽规定了彩礼的处理方法,但相对简单,仍然不能解决复杂的婚姻纠纷。关于财产分割病榻前签析产协议视为“乘人之危问题:可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解读:?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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