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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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努力培养“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二)违纪处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四条 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第二章 处分
2、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 学生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给予的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年。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受胁迫或诱骗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二)已受处分且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三)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七)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校纪的。第八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煽动组织闹事、参加非法团体或邪教组织、参与非法传销,但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有窃取、骗取、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4、、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国(境)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国(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学校荣誉的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入境后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编造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非正常手段获取学校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未办理离校出国(境)请
5、假手续或未按时入境返校销假,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打架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煽动、策划、指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积极参与打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协助他人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责任人承担因打架产生的医疗、财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第十七条 有寻衅滋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有旷课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20节(含20节)以上的
6、,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19节(含11节)的,给予记过处分;(三)一学期累计旷课6-10节(含6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5节(含4节,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下同)的,给予警告处分;(五)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早操(1课时)、晚自习(2课时)、会议(1-2课时)等,缺席时间按旷课论处。每学期末,根据学生本学期累计旷课时间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条 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考试时偷看他人考卷、交换考卷、传纸条,闭
7、卷考试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者以其他手段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证件及警用物品管理规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学校制发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学校制发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转借警服、证件或警用物品的,视情节和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责任人承担因伪造、变造、转借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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