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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承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展辩护的诉讼参与人。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
2、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展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展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
3、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那么。13.审判监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展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5.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16.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
4、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17.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18.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9.刑事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20.证明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2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
5、、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分的活动。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展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白
6、,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6.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7.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重演或者进展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简答题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视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2.简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
7、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当者。3.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5.地区管辖有哪些原那么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那么;(2)以最初
8、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那么。6.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承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7.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
9、客观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3)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9.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10.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
10、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1.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答:(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那么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顿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展;而后者那么是暂时停顿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那么不受制约。1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3.提起公诉要具备哪些条件答:(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1、。1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分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15.审判监视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
12、刑原那么。16.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展;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展;3必须依法进展;4是贯彻落入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展;6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立顺利进展等。17.刑事辩护的含义。答: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展的对抗性诉讼活动;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根本诉讼权利;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18.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当。答:1检察机关承当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当局
13、部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当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当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当一定的证明责任。19.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20.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答: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
14、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3.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那么?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
15、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2.疑罪从无原那么?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防止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那么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表达,是无罪推定原那么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那么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那么,它确实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立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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