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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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单位乙方:*单位工会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
2、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
3、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怀孕的女职
4、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
5、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南方享受护理假7天。(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xx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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