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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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配套设施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人防设施
2、、环卫设施、邮政设施、无障碍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等。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第四条(管理体制)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园林、教育、消防、人防、环保、城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第五条(配套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等级,并结合实际,配
3、建相应的配套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域配套、节能省地、优先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第六条(同步建设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七条(开发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居住区项目,应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用地供应前,编制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编制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应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园林、环保、教育、卫生、市政、人防、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规模、开发期限及配套设施的配置、建设期限、投资主体、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
4、。第八条(建设标准与公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按地方性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公布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标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第九条(建设时序)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其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首期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首期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用房以及污水处理、室外消防管
5、网、消防发电机组、相应的高位消防水箱等配套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居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项目,若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未配置在当期的,应当按当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第十条(配套设施设计审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按照开发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将项目配套设施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范围。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对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项
6、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及规模、设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根据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权属、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内容。承诺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之一。第十二条(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动态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设施建设
7、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制、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交付使用备案等项目管理全过程动态监管,并牵头组织各配套设施专业管理部门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监管全过程动态监管。监理单位应当对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质量进行同步监理,并应当将监理情况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分期建设项目首期未同步开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施工许可;对在项目预售阶段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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