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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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本所合伙人间专业化分工及开展业务合作,在日趋剧烈的律师业务竞争中发挥事务所整体优势,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指引。第二条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指引所称“合伙人,包括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与三级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合作,包括共同承当业务与将业务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合伙人承办。虽提供一定协助但所涉工作量不大或者奉献不大的,那么该协助或者奉献不属于合作范畴。本指引所称“承办,指合伙人自行经办或该合伙人将业务交由律师或律师助理等经办。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或“客户,是指委托本所办理律师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本指引所称“开发,是指将委托人引进本所并使其
2、与本所签署委托协议。第三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所所有律师业务信息均应采取积极态度,不得浪费业务资源,并积极与相关专业合伙人共同合作,努力争取客户委托,共同承办或交由其他合伙人承办。事务所鼓励合伙人之间联合开拓业务,以集合事务所整体优势,提高事务所整体竞争力。第四条 联合开拓由业务员信息源合伙人提出,邀请其他业务相关合伙人共同开拓某项业务,其他合伙人那么给予相关信息、资源、知识、经历上的支持或共同出席有关业务开拓的会议,以协助信息源合伙人争取获得某项业务。第五条 联合开拓的业务仍属业务信息源合伙人的业务。在此根底上,业务信息源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进展业务合作的,由该合伙人提出,并与其他合伙人就合作
3、方式达成一致后进展具体合作。第六条 合伙人可以将其开发的业务移交给其他合伙人承办或与其他合伙人合作承办,并按照本指引规定分享利益分配。第七条 合伙人进展业务合作可选择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进展:一、业务介绍方式:业务信息源合伙人将自己开拓的业务介绍给其他合伙人承办而自己不再办理该项业务一般性联络协助除外。业务介绍这种合作方式的业务收入分账比例是:40%记入业务信息源合伙人账上,60%记入业务承办合伙人账上。对于上市或其他需要承办律师承当重大法律风险的业务,该等业务按照移交业务合伙人分得30%,承办业务合伙人分得70%的比列分配。二、五五分账方式:业务信息源合伙人提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办某项业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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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 合作 相关 利益 分配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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