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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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引 言2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3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4三、脑死亡、植物人与安乐死4四、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思5结语6参考文献8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内容摘要: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反应消失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但伴随着脑死亡观念的深入,人们正接受着新旧两种观念的抉择。与急剧增长的器官移植需求相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进行得异常缓慢。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已基本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但与之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法律文件迄今却仍是空白。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仍不能满足现在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
2、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但至今仍然未出台。可见我国对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谨慎态度,虽然谨慎是应该的,但面对日益出现的矛盾,势必将出台一部规范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法律。关键词:器官移植 脑死亡 问题 法律 条例 引言脑死亡问题和器官移植问题必须是人们重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在分清脑死亡是伦理问题、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为器官移植服务的,还是二者泾渭分明等问题时,我们不能在缓慢的推进脑死亡和器官移植了。在本文作者的构思和参考各界学者意见的前提下,通过本文阐述了我国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现状,二者关系,以及脑死亡、安乐死和植物人的区别还有立法构思。
3、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在人们传统思想中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是:停止呼吸,没有心跳,那么这个人就被宣告死亡,不论在医学界还是普通民众之间这种标准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里,医学领域各种先进设备的出现,在此标准下似乎可以延长人们的心跳和呼吸,例如:呼吸机、人工复苏技术等。然而对于一个脑死亡“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 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pass)的概念。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的人来
4、说,仅仅依靠外部的辅助设备来维持心跳和呼吸,在医学上及在法律上存在着何等的意义呢?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更是争议颇多,下面是本文列举的一些关于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但不仅限于此:(一)伦理道德接不接受脑死亡标准2003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按照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最新标准认定患者脑死亡,这是中国内地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载自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日。 。在拥有几千年文化的国度里,脑死亡标准触动了人们的对脑死亡的重新认定。脑死亡是医学问题、伦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人们争论不休。支持者的观点认为:脑死亡标准首先是医学问题,不是伦理问题,因为它符合“无害、有利、尊重和公正”的原则宋儒亮:脑死亡
5、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0页。反对者认为:对一个有心跳、呼吸的人宣告死亡无异于故意杀人,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这也为非法买卖、摘除器官提供了机会,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因此,对于脑死亡标准在伦路道德方面的分歧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二)“脑死亡”与法律层面上死亡的认识冲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原来是以心死亡为标准来判断既遂、未遂及加重、减轻情节的。如果采用了脑死亡标准,那么原来的“未遂”会变成“既遂”,原来的“重伤”会变成“致人死亡”,特别是涉及当事人 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当事人何时继承财产?种种问题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甚至对一些不负责任
6、的医生来说,在宣告“脑死亡”后,其就可以对患者的器官进行非法移植、买卖,更容易造成人体器官商业化王岳:医事法,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33页。 的乱象。 (三)器官移植中供体不足滋生“黑中介”卫生部副部长黄杰夫、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给出数据:中国每年移植手术量1.1万多例,其中40%来自活供体,由于供体不足滋生“黑中介”。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与“患者”的比例为1:100载自中国器官移植网。,严重的供体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充当起“黑中介”,架起“供体”和“患者”之间的桥梁,在这些“黑中介”中通过QQ等网路工具联系“供体”然后再联系“患者”,在中间赚取差额载自中国法治报
7、2010年4月15日。,从事着器官移植的活动。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非法买卖器官罪。所以就以“非法经营”罪来取而代之,如2010年4月15日北京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破获载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医生提供给记者一份他收罗到器官黑市价目表,肝脏最高20万,角膜最便宜1万元。虽然暂时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关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是否仍能满足社会的现状呢? (四)医生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四川安岳县一位以疾病缠身长期卧床在家、神志清楚30岁男性患者,写信给从事器官移植工作的华西医疗机构肝移植中心,要求活体捐献自己器官。收到信的医疗机构都说“不敢让他捐器官”
8、杨丹、兰俊:“母亲节活死人欲捐全身器官”载人民网,2005年5月8日,载自天府早报。在有志愿捐献器官者捐献器官时,而医生却说“不敢让捐”这是怎么回事?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无非是我国在器官捐献上无法可依,医生不敢移,医院不敢接。这不仅造成“供体”器官流失同时也造成“患者”无法救治的现状了。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 器官移植和死亡认定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同时性和同步性宋儒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148页。在脑死亡标准进入人们思想时,各种学说、论述、争议都持有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等同于“器官移植”在争论过程中,人们往往把“脑死亡”和“
9、器官移植”混在一起讨论,在这方面往往造成人们的错误认识,从而人为的把“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牵扯在一起,从而把问题复杂化。另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标准是器官移植的先决条件。只有立法规定了脑死亡标准,那么器官移植便有了更多的“供体”来源,也就是说脑死亡的立法是为器官移植服务的,但又不仅限于器官移植,如脑死亡进行立法 ,那么在医疗、患者费用的支出都是有帮助的陈忆九、王慧君: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法是用以规范和指导脑死亡判定、操作以及脑死亡器官或遗体捐献的法。而器官移植法则是用以规范和指导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的法。这两者之间尽管存在密切的联系,但彼此间有很
10、大的区别,在立法模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两者存在完全不同的关系刘长秋、陆庆胜、韩建军:脑死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100页。 本文认为,对“脑死亡”的立法和“器官移植”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辩证的去看,既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又不可完全分开。首先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1)两者在内容上有相同的部分。对脑死亡立法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其中包括器官移植,“器官移植”则依靠“脑死亡”立法又可得到新鲜、成活率较高的“供体”。(2)在作用上,二者又可相互促进。脑死亡立法的制定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如不解决脑死亡立法,那么器官移植也将受到影响。如仅制定器官移植法,那么由于脑死亡无法可依,则造成“供体
11、”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造成立法的空置率太高。所以二者在作用上是可以相互补充促进的。当然我们不能把“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等同起来的另一种原因是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1)二者的目的不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有目的的,脑死亡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死亡标准,而器官移植立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器官移植的捐献以及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2)调整的范围不同。脑死亡立法的调整范围的重点是对脑死亡而发生的生命的社会关系,以及不涉及脑死者捐献移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刘长秋、陆庆胜、韩建军:脑死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1106页。器官移植的调整范围则侧重于因遗体器官捐献移植而发生的生命社会关系同上。(3)调整对象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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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死亡 器官移植 法律问题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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