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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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工程征地工作的程序建立工程征地工作的程序一、选址(工程单位、国土局、建立局)、立项(计委)。二、勘测定界(工程单位聘请资质单位)。三、建立工程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所需资料:建立工程用地预审申请表(工程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工程根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工程单位)。3、需审批的工程还应提供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与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与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工程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2、)。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与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立工程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与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工程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工程单位)。方案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1、工程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2、工程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工程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工程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工
3、程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工程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与受理;(6)会审。可以调整规划的工程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建立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建立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开展规划、区域开展规划、方案的工程;(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的工程
4、;(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根底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立工程;(7)县级城市建立,涉及城市规模与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根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与产业集聚原那么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立工程,不涉及根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立工程与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立工程,涉及根本农田的。征地组卷报批。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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