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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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兵劳社发201933号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体现了兵团党委、兵团对未参保群体的关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师、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积极稳妥地把这件好事办好,要从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上准确把关,确保不错办一个、不漏办
2、一个。二、在审批过程中,各师要实行分散公示、集中审批,实行上报前公示和师、团两级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公众各类反映。各级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实行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三、各师在经办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要建立经办情况通报、简报制度,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对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不能自作主张,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兵团财务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二)1996年月日前,
4、在兵团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三)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四)纳入人员要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其出生时间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资料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 登记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在其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劳资科(社保所)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条 申报审批程序(一)填报申请审批表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居住地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兵团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二)出示
5、身份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之一:(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2)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3)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
6、、获奖证书等。(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工、家属工等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三)材料索取途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获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劳资科(社保所)提出要求。劳资科(社保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四)审批程序1、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团场(单位)审
7、核领导小组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师审核工作小组。2、师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采取师集中统一审批办法,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务部门用章,统一批复(附人员名单),并上报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将根据各师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监督,并对实际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3、各师审核领导小组应及时将审核批复下达各团场和单位。各团场和单位审核领导小组接到师审批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费参保工作过程中,各师、团、单位审核领导小组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
8、众监督。公众对审查审批人员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各级审核工作小组报告。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认真对待公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意见,并向实名反映情况的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对审核批准纳入确无异议的参保人员,移交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相关手续;劳资科(社保所)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4、兵团直属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申报、审批手续,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程序办理,并直接报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审批。第四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一)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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