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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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八月第 8 页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海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投资)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引
2、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第三条 中海投资以“引导、放大、促进、安全”为宗旨,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第四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发起组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其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第二章 合作方的产生第五条 合作方应向中海投资提出申请,经中海投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最终由引导基金管委会(或海淀区区长办公会)确认。第六条 合作方应该向中海投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提交个人身份相关证明);(三)投资
3、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董事、合伙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拟派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五)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六)合作方案及参股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书、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制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七)合作方最近三年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合伙协议;(八)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九)中海投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中海投资根据合作方提供的资料,拟定参股合作方案并报引导基金管委会(或海淀区区长办公会)批准后
4、,中海投资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 参股企业的资金规模及投资领域第八条 参股企业的承诺资本最低为70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企业中的参股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5%,引导基金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参股企业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国家及海淀区产业发展政策,优先考虑海淀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产业。第十一条 参股企业投资于在海淀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参股企业出资额的2倍,而且主要投向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第四章 参股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参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第十三条 参股企业原则上应注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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