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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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例: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以上金额都为含税
2、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长期应收款总额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设备原值1,000万租赁日公允价值1,000万(假定)总融资收益1,520万(1 17%)1,000299万首年租赁现值收入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累计销项税额1,5201.1717%=221万利息可抵扣税额1061.1717%15万分析解答: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贷 银行存款1,170万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借 长期其应
3、收款 1,520万元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贷 租赁收入340万借 银行存款380万贷长期应收款 380万增值税销项380万(1 17%)17%55万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
4、值税(销项税金)55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税率增值税合计325万17%55380万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 17%)17%15万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贷 租赁收入 15万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例: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
5、是“销售 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分析解答: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 6%)6%22.6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融入资金方/承租方融出资金方/出租方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借银行存款1,000万贷长期应付款1,000万借长期应收款1,0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
6、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借长期应付款90万贷银行存款90万借财务费用50万 贷银行存款50万借银行存款90万贷长期应付款90万借银行存款5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2.26万贷投资收益47.74万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例如:本项目对应的
7、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 6%)6%1.13万元。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贷 投资收益1.13万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3、直租业务的IRR计算和财税处理例:某司将灯架1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为3年(2019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广州XX设备有限
8、公司每月支付租金7000.00元,租赁期满后灯架所有权属于承租方,灯架的公允价值为200000.00元,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业务中介费)1000.00元由我公司现金支付。请问这个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谁向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多大?首次交付资产和后面收租金的时候,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分析:这个问题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贵公司是出租方,对方是承租方。发票应该是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即应该是该公司给对方开票。开票金额就是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即每月开具一次,金额7000元。由于案例未能说明租金及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先假设都是未含税金额;并假定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1、首次交
9、付资产(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不含税)=7000*12*3=252000.00元最低租赁收款额(含税)=7000*12*3*1.17=252000.00元*1.17=294840元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不含税)=资产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则:未实现融资收益=252000-200000-1000=51000元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94840贷:融资租赁资产 200000 库存现金 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42840以后每月收取租金时首先需要计算融资租赁的内含实际利率(IRR),然后计算每期收款对应的融资收益。该计算过程如果
10、使用教科书的办法会很复杂,如果使用excel表格及其函数则相对简单。计算过程如下图(表格中部有隐藏):说明:由于租金是按每月收取的,所以计算出的实际利率是月利率。此处使用了财务上会经常用到的函数IRR函数。第一月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8190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8190同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190贷:租赁收入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7000*17%)以后各月收取租金的分录基本一致,只是变化“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该数据就是上表的栏的数据。4、租赁开始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账务
11、处理例:租赁合同或中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出租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收取租金120000元。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9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12、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2019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20000贷:预收账款 120000.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5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二)税务处理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
13、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就2019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120000元,在2019年11月纳税申报时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5%,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
14、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收与会计确认的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将会计当期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
15、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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