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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 款 合 同 _年XX区XX民间融资借字第_号XXXX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贷款人:_ (下称“甲方”) 地 址: _电 话: _ 法定代表人: _ 借款人:_ _ _(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以下保证人统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贷款,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 本合
2、同项下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3.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3.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3.3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住所为合同履行地。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4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如与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以本合同为准。借
3、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4.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按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_(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4.2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4.2.1 月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4.2.2 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
4、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贷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贷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
5、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4.2.3 其他方式: 4.3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实际借款期限计付。4.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通知乙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第五条 借款发放条件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5.1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5.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了完备的手续。5.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手续已按甲方要求办妥且
6、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5.4 借款人根据资金实际需求及甲方规定向甲方提出“提款申请”,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外支付款项。5.5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六条 还款方式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方式还款。6.1.1 分期偿还: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还款一次,每次偿还借款 ,每次还款日为 。6.1.2 一次偿还:乙方在借款到期时向甲方一次偿还全部所借款项本息。6.1.3 其他方式: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 甲方有权调查了解乙方、丙方生产经营、家庭财产、财务状况、物资库存以及借款使用等情况。 7.2 乙方不能偿还
7、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划收款项包括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3 对乙、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丙方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如实传输借款违约情况,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施公告催收。 7.4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因乙、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8.
8、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8.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4 乙方承担本合同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8.5 乙方在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转让出售重要资产(财产)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8.6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上划收。8.7 不得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和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
9、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第九条 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9.2 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用途,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3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本借款合同达成借款展期协议的,丙方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9.4 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依据本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
10、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9.5 丙方为企业的,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丙方为自然人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个人收入、生产经营、家庭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9.6 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9.7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
11、担连带保证责任。9.8 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9.9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10.2 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均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0.3 乙方、丙方违
12、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有权在违约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办理乙方、丙方的所有授信业务。10.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对未偿还的逾期借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并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贷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止。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使其他
13、合同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效力。 11.2 在乙、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在通知乙、丙方后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丙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乙、丙方原因(如逃匿、改变住址未告知甲方等原因)致使甲方解除合同通知无法送达乙、丙方时,甲方有权采用登报方式声明解除合同。11.2.1 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联系电话、资本结构、经营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前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2 企业隶属关系变更、高管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决定重大投资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3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1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企业出现停产、停业、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婚姻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未在5日内通知甲方的; 11.2.5 乙方、丙方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未在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6 乙方未在约定付息日付息,迟延十日后仍不付息的。 11.3 乙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5、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由乙方或第三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提供抵(质)押担保的,由甲方与其另行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既有丙方提供保证担保,又有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任何一方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14.2 本合同履行期间追加担保的,由甲方与追加的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或抵(质)押合同。 14.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提示与声明15.1 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丙方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15.2 乙、丙方特别声明: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 (股东)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公司)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借款未还清本息前,无任何理由分割家庭(公司)财产。本人对合同涉及自身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特别注意,并接受确认。贷款人: _ 法定代表人 : _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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