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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客观题局部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立一合伙企业。2021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以下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那么乙、丙必须购置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
2、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展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局部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展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局部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假设干。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
3、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承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 A乙承受继承、丙承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承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承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承受遗嘱继承和承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场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承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例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
4、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例4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懊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 A诉讼外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二判断题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5.2)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展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
5、当进展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例2.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例3.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 (7.2)考核知识点解释: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例4. 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 考核知
6、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二、主观题局部一名词解释1. 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一样的亲属。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2.2)2.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3. 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4.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
7、展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3)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6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7收养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8.1)8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
8、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9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那么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10转继承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11亲属 .是指法律成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
9、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12亲等 亲族关系亲疏远近有一些衡量的标准,这种衡量亲族关系亲疏远近的尺度被称为亲等。13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1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例15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例16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例17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例1
10、8本位继承 由法定继承人本人于其所在的继承顺序直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19有限继承20无限继承二简答题例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
11、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例2.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 (6.2)例3.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 (6.2)考核知识点解释: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12、。例4简答探望权的法律特征。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 (6.4)例5.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1成心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例6. 简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例7. 简答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考核知识点解释:代位继承的
13、适用条件包括: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例8. 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制止条件。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实质要件 3.3例9. 简答婚姻无效的情形。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 3.5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例10.简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 3.5例11.简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 7.3考核知识
14、点解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当民事责任的义务。赡养扶助义务是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例12.简答遗赠的特点。.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有:(1) 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
15、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有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不影响遗赠本身的效力。(2) 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那么就属于遗嘱继承。(3) 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这是由于法律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受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而不是增加财产义务。(4) 遗赠是在受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因行为。(5) 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承受遗赠时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例13.简答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主要包括: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
16、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例14.简答法定继承的特点。法定继承的特征有:(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场后,有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2) 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 法定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那么等事项均由继承法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标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权改变。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 )三案例分析题例1:刘某是家中独
17、子,自幼丧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刘某大学毕业时,母亲将一枚戒指交给刘某,并对他讲:这枚戒指是祖传家宝,希望你能传给下一代。后刘某与曹某相恋,两人决定结婚。曹某将要结婚的消息告诉给远在美国的姑姑,姑姑表示将给其1万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曹某与刘某结婚,1991年曹某的姑姑回国探亲时,将1万美元交给了曹某。曹某与刘某结婚时无房,租住他人的房屋。1992年曹某与刘某生育一子刘甲,不久刘某立下遗嘱,称祖传戒指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刘甲。1995年,刘某母亲病逝,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一家搬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屋。2000年,刘某去南方经商,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系。在南方期间,刘某结识一女子邢某,二人租房同居,并生
18、育一子刘乙。某日,刘某给邢某庆祝生日,将祖传的戒指赠与邢某。2021年,刘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刘某与邢某共有存款约20万元。问题: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2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是谁?3刘某所立遗嘱能否生效?为什么?第1问参考答案:遗产有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第2问参考答案: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曹某、刘甲、刘乙。第3问参考答案:刘某所立遗嘱不能生效。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参考答案: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考核知识点: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二.2.2);遗嘱的撤销 二.3.3)考核知识点解释: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
19、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继承开场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分先后同时参加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
20、财产在继承开场前灭失,局部灭失或所有权转移、局部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局部被撤销。例2: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展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
21、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三个儿子依据先后三个遗嘱,分别主张继承遗产。问题:1 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请说明理由。2 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第1问参考答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第2问参考答案:应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但应给大儿子王建国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考核知识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产的处理考核知识点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未保存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局部,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那么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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