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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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托付人(全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陕西鼎科建设监理询问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托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重点镇 2 号地块安置房一期; 2. 工程地点: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3. 工程规模:崇文重点镇 2 号地块安置房一期设计图纸所含内容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总建筑面积约 14 万平方米; 4.
2、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39000 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说明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托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7.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规范。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本工程暂定含税监理服务费为(大写):伍佰伍拾柒万柒仟元整(¥ 5,577,000.00),含税监理服务费包干
3、综合费率为 1.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本工程实际竣工结算价×包干综合费率作为监理费结算价。六、期限监理期限:本合同自托付人通知的开工日期起,至所托付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期满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供应监理与相关服务。2. 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供应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2022 年 06 月 30 日。2. 订立地点: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份。托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居处: 居处:邮政编码: 邮政
4、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其次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说明1.1 定义 除依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托付人是指本合同中托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供应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托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
5、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托付人的托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限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托付人的托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供应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
6、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托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托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托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托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托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托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
7、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起先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行抗力是指托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行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行避开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务,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斗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说明 1.2.1 本合同运用中文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说明依次如下:(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托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
8、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冲突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托付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须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识工程设计文件,并参与由托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与由托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依据工程须要主持或参与专题会
9、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状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安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安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实行平行检验或见证
10、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托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察、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觉工程质量、施工平安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托付人; (15)经托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纳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藏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看法; (
11、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托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托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托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依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详细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意工作须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12、。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 监理人可依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须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托付人书面报告,经托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实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托付人。2.3.4 监理人应刚好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峻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峻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托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
13、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托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看法和要求,监理人应刚好提出处置看法。当托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帮助托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托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供应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托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假如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托付人批准。在紧急状况下,为了爱护财产和人身平安,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托付人
14、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托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觉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托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运用托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运用附录 B 中由托付人派遣的人员和供应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托付人供应的房屋、设备属于托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当运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
15、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托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 3 托付人的义务3.1 告知 托付人应在托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刚好通知承包人。3.2 供应资料 托付人应根据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供应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托付人应刚好向监理人供应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供应工作条件 托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供应必要的条件。3.3.1 托付人应根据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供应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运用。3.3.2 托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全部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供应必要
16、的外部条件。3.4 托付人代表 托付人应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托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托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托付人更换托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3.5 托付人看法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托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看法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 托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赐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托付人认可。3.7 支付 托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
17、合同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托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担当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担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托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托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托付人的违约责任 托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4.2.1 托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托付人应予以赔偿。4.2.2 托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托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
18、缘由,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平安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担当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纳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托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嘉奖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
19、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托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恳求时,双方经协商一样后可进行变更。6.2.2 除不行抗力外,因非监理人缘由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
20、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 合同生效后,假如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马上通知托付人。除不行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服务的打算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复原服务的打算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改变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缘由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改变导致监理
21、人的正常工作量削减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值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限制的缘由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接着履行或接着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支配,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遇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状况外,应由托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
22、达成之前,本合同仍旧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缘由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托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马上支配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行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遇的损失应由托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托付人时解除。托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担当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值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托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托
23、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说明,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托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担当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托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托付人发出催付通知。托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支配,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托付人应付酬金或托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解除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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