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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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责任保险有何特征?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以保障第三人利益为设立目的(相对于第三人来说);2、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区别其它财产险业务的最主要特征;3、在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
2、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
3、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
4、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2、 试比较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权力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5、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1、权利代位取得的是求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2、在委权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取得的赔偿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而权利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若超过了保险赔款,超过的部分要还给被保险人;3、权利代位对所有物没有责任,而物上代位要对所有物有责任。 3、 理解风险的特征对了解保险运行机制有何意义?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风险的特征1、风险的不确定性(1)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2)风险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3)风险产生的结果的不确定。即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客观性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因为
6、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活动或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3、风险的普遍性人类历史就是与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残、死亡、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了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个人面临着生、老、病、残、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面临
7、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是由于 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才有了保险存在的必要和发展可能。4、风险的可测定性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奋不顾身的观察会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例如,在人寿保险 中,根据精算原理,利用对各年龄段人群的长期观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记录,就可以测算各个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进而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8、率。5、风险的发展性人类社会自身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尤其是当代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风险会因时间、空间因素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保险需要明确风险点,而明确风险点,保险才能恰如其分的给以费率和准确承保。否则,只是为了业务量,不顾风险大小,统一承保条件和承保费率,那保险就会失去民心了。4、 为什么许多保险合同不适用“成立即生效”的原则?逆选择风险,比如带病投保但是保险公司没能力为每个投保人体检或是调查病史,这样运营成本太高,必然导致费率上升。所以折中的方法是设个等待期,回避一部分道德风险。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属性,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道
9、德风险”的发生,大部分保险都设有“观察期”,根据险种和公司不同,从30-180天不等。 什么是“道德风险”?就是指有人可能故意带病投保。 那要明白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生效要件除了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要满足保险法规定的特殊条件。归纳起来,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许多保险合同不适用“成立即生效”原则 。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某些种类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这个合同就不能马上
10、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部门去履行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合同经过了批准或者办理了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5、 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以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1, 是否是保险标的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决定保险业务的种类;判断投保人是否对其具有可保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状况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拟定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数额;根据保险标的所在确定诉讼管辖范围等。2,是否是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11、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3,是否足额投保足额投保就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6、 简述健康保险中为避免逆选择而进行
12、的各种规定。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逆选择对健康险的危害首先,逆选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核保费用。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但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为支付较少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障,会尽量隐瞒病史或者带病投保。由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调查的难度和费用都非常高,调查的结果很可能是付出了很多调查费用,却得不到有价值的信息。逆选择是指,保险标的在已经出现风险的时候,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获取赔偿。比如,某人在已经知道自己的父
13、亲身患某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向保险业务员隐瞒了这一情况,为其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这样的行为就叫做逆选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是健康人。所以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在重健康险方面会设置一个观察期,也叫等待期,在这段时间里被保险人出险的话,是不能得到理赔的,只能无息拿回已交的保费。对于社保来说,并不像商业保险公司那样有很规范的核保核赔过程,也没有专业的人员跟踪服务,所以逆选择是无可避免的。逆选择对健康险的危害首先,逆选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核保费用。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但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为支付较少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
14、保障,会尽量隐瞒病史或者带病投保。由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调查的难度和费用都非常高,调查的结果很可能是付出了很多调查费用,却得不到有价值的信息。对于逆选择,主要表现为带病投保,如大病医疗保险。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I对称现象是逆选择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是保险公司自身粗放经营,只注重承保数量,不注重承保质量,风险意识淡薄。还有现有法律不健全, 专业司法人员缺乏。1、 明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 获得保险赔偿, 用于弥补损失, 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 规范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 完善保险条款中
15、承保和理赔方式。保险人在设时, 通过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计保险条款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或者通过规定共保条款, 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项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这样就为投保人增加了更多的减损动力。3、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培育信用中介机构。最大诚信是保险的主要原则。在保险活动中, 一方面要靠人们诚实守信, 以使交易双方互相了解, 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更重要是靠建立一套制度。如在保险的信用基础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各种信用制度, 成立专门的客户信用评估机构, 建立客户资信档案。收集足够的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 如客户家庭、 职业、 学历、 收人、 财产、
16、身体状况及历年出险记录等信息资料, 并定期进行分析与评估, 据此测定客户信用等级, 以便建立合理而准确的风险分类体系, 大大改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度。 4、 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以往发生的一些骗保、骗赔案件来看,道德风险的存在也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有关。因此,提高保险公司内部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道德风险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例如,建立、完善和有效遵循保前验标、定期走访、外勤人员出示现场、双人查勘定损、成立专家鉴定、评估小组对大宗项目进行集中核保、核赔等制度。5、 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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