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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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目录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三、掌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破解逃债难题四、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二部分:不良贷款的处理一、不良贷款的特点和管理二、不良贷款处置的特殊规定(一) 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处理(二) 不安抗辩权在处置不良贷款中的运用(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处置不良贷款中的运用第三部分: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 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二、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三、银行
2、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 四、银行对设有担保权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从2019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
3、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家庭背景。外资背景。政府背景。上市背景。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
4、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新公司法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在贷前审
5、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三、掌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破解逃债难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司股东应当遵
6、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为商业银行维护贷款债权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也为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力度提供了有力武器。商业银行在资产清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这一规定的司法救济功能,最大限度实现银行债权。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中将严格把握界限,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
7、限责任仍然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银行业务实践中仍应严格制度、规范操作,不得因此而放松对公司客户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四、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需根据不同情
8、况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具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具法律效力,该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被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不得参加上述决议表决。(3)无论被担保的第三人与公司是何种关系,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数额有限制的,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根据上述要求,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借款担保时,不仅要签署担保合同,还要在设立担保之前,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定权限、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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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银行信贷 业务 中的 法律 风险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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