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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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光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 月 日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着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构建科学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平衡股东、员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上海光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陆仟万圆人民币,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四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接受政府有关部
2、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仪器仪表、阀门、机电产品、高低压配电柜、电器、电表的生产、销售,金属材料、花卉苗木、五金的销售,电器工程成套,园林绿化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二章股东与股份第七条 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为: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注册号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010203040506070809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
3、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控股股东推举。 (四)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同等条件吓,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
4、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的义务: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各股东必须按照所认缴出资的比例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或者由控股股东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同时相应调减未出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公司投资经营者所需资金需要股东增加出资并扩大注册资本时,由公司股东会开会决定,各股东应当无条件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若某一股东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
5、,或者由控股股东认缴该股东未缴出资,同时相应调减未出资股东的持股比例。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后,如果某一或者几个股东不愿意增资的,其可以以减少出资比例的方式放弃增资,但其必须在股东会增资决议中同意通过增资议案,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视为无条件同意增资议案,以达到公司增资的目的。所有增资议案的实施,股东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因股东不配合导致增资议案不能实施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因此而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三章公司机构 第十三条为保障公司
6、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划、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
7、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第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8、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第二十二条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单
9、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有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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