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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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I才efor Des增1of Detention House JGJ 127-2000 J37-2000(内部发行2000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G对e盘lIDes椒1afDe伽rtionHou盟JGJ 127-2000 主编单位z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批准部门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施行日期,20 0 0 年8 月1 日2000北京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J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g根据公安部1
2、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临1998J 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nJ127 2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申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3 目。根据公安部公技监1998J71号文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GA!91)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形成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
3、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4.建筑设计;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等.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2.增加了术语一章;3.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大量修订补充;4.对监室层高、门窗、送饭孔、建筑构造、防护网和警戒岗楼围墙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监室类型、监室床铺、技术用房、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设计要求等。4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z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g杜山、王耀群、温竹平。目次1 总则.2术语.2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 3.1选址.33.2建筑分
4、区和总平面设计.33.3监区.3 3.4行政办公区.4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川.川53.6武警营房区.53.7通道.5 3.8建筑朝向.53.9绿化.54建筑设计.64.1监室.64.2监室门窗.64.3监房通道川.7 4.4监房建筑构造.74.5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74.6技术用房.8 4.7 岗楼、监区围墙8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s5.1监室环境.95.2 电器设施.95.3给排水设施.川川.9 5.4采暖设施.10 本规范用词说明.11 5 1总则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定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
5、0.2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1.0.3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1.0.4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 2 术语2.0.1 看守所de阳tion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2.0.2监区S1平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2.0.3监室s叩ervisionnxm_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2.0.
6、4监房S1伊丽ionbuildi鸣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0.5管理通道在E昭ngJl!IS国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2.0.6巡视道恒甲田tim归SSI唱e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2.0.7主通道回缸lO!Ypa捆在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2.0.8室外活动场UtXIOOrP坤同向四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1选址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z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s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
7、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p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3.2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g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s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F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入口处.3.3监区3.3.1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舍文化教育室、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
8、浴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室等。3.3.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3.3.3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3.3.4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巡视迫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p管理通道以直线布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置,管3 理半径不宜超过6臼n;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以隔离。3.3.5 监区宜风设置一个出入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入口.监
9、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入口。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6m.3.4行政办公区3.4.1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室、小卖部等。3.4.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房、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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