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2019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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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1JJJ1 JGJ 39-2016 备案号J2176-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urse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2019年版)2016-04-20 发布2016-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urse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2019年版)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6 年1 1 月1 日
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2019年版)9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气旦河路9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河北JH月润印刷l有限公司印刷吃开本850X1l68毫米1/32 印张,2 字数,54千字2019年11月第一版2019年11月第二次印刷定价18.00元统一书号15112 34365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III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
3、p:/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29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住房城乡建设
4、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39-2016,在I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39-8 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H版发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前午一一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J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5、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
6、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荆涛蒋春辉廉学军5 6 陈永江李桂文吴健梅沈克文林莉郑犁陈飘徐达明王晓亮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匡医E翁陆张南宁吴雪岭王哇陈向明叶德强郭晓岩目次1 总则.1 2 术语33 基地和总平面.5 3.1 基地53.2 总平面.5 4 建筑设计84.1 一般规定.8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114.3 幼儿园生活用房.13 4.4 服务管理用房.1
7、44.5 供应用房.16 5 室内环境.17 5.1 采光.17 5.2 隔声、噪声控制.175.3 空气质量.18 6 建筑设备 四6.1 给7(排水.19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206.3 建筑电气.23 本规范用词说明.25 引用标准名录.26 附:条文说明.27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3 3日teand General Layout5 3.1 Site5 3.2 General Layout5 4 Architectural Design.8 4.1 Gen巳ralRequirements8 4.2 Nursery Li
8、ving Room 11 4.3 Kindergarten Living Room.13 4.4 Service and Management Room 14 4.5 Supply Room 16 5 lndoor Environment 17 5.1 Lighting17 5.2 Sound lnsulation,Noise Control 17 5.3 lndoor Air Quality.18 6 Building Equipment 19 6.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9 6.2 Heating,Ventilating and Air-condition
9、ing20 6.3 Electricity.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7 8 1 凸巳,、JHH斗旧旧户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 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1.O.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O.3-2的规定。
10、表1.O.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 1.-4 巾型4-7 5-8 大型8-10 9-12 表.O.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4号称班别人数(人)平L儿班(6月-J2月)10人以下托儿所托小班(1 2月-24月)l5人以下托大班(24月-36月)20人以下小班(3岁-4 岁)20-25 幼儿园中班(4岁-5岁)26-30 大班(5岁-6岁)31-35 1.O.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婴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婴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1 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1、1.O.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术语2.0.1 托儿所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2 幼儿园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3 全日制幼儿园f ull-time kinJ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4 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5 生活用房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6 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
12、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7 活动室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8 寝室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2.0.9 多功能活动室mul ti-f 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10 此条删除。2.0.11 喂奶室nurslD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2.0.12 此条删除。2.0.13 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3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2.0.14 保健观
13、察室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2.0.15 服务管理用房serVl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6 供应用房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4 3 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14、;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rRl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3.2总平面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而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四个班及
15、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5 下列规定:1 此款删除;l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 建筑出人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时。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
16、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时。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028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0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3.2.5 托
17、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固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6 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
18、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7 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扭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 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
19、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F列规定: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O.90m;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o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8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O.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20、;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0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肺、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争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4.1.10 距
21、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婴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O.60m;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O.13m,宽度宜为O.26m;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l1m时,必9 须采取防
22、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O.09m。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0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 的规定。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走廊布置房间名称中间走廊ly!面走JI或外廊生活用房2.4 1.8 服务、供应用房1.5 1.3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O.50m以上。4.1.16 出入口
23、台阶高度超过O.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表4.1.17 室内最小;争高(m)房间名称最小J争高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 组土国活动室、寝室3.0 多功能活动室3.9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l活动区室内净离不应小于2.6m。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4.1.178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10 jL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4.1.18 托儿所
24、、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2 托儿所生活用房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Cm2)鱼垦主fi;最小使用面积l睡H民区30 f11;1J区15 配餐区6 清洁区6 储藏区4 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
25、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Cm2)各区名称最小使用而积11蓝眼区35 适盈里35 配餐区6 清洁区6 卫生间8 储藏区4 注11酬民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而积不应小于50m2。11 4.2.38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3 应设尿布台、洗于池,宜设成人厕所。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4.2.3D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0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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