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337-2018: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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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 GB/T 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urban environment sanitation facilities 2018-11-01 发布2019-04-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urban environment sanitation facilities GB/T 50337-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
2、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9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urban environment sanitation facilities G/T 50337-2018 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兰里河路9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天津翔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头开本850X1168毫米1/32 印张1%字数43千字2019年2月第一版2019年2月第一次印刷定价J2.00元统一书号:15112.32528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
3、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5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37-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1月1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
4、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J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4.环境卫生收集设施;5.环境卫生转运设施;6.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7.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原规范对于环境卫生设施的分类,将环境卫生设施分为环境卫生收集设施、环境卫生转运设施、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2.删除了术语;3.增加了生活垃圾收集站、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的内容;取消了原规范中
5、环境卫生车辆通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车辆清洗站等内容;4.增加或调整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堆肥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的选址原则、用地标准、防护要求等;5.取消了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单元22楼,邮政编码:610000)。4 本标准主编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
6、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沈莉芳汪小琦曾九利胡滨刘畅吴冰思蒋宇杨晓光宫渤海王迪吴善苟阮晨宋薇万云峰曾晶赵华JJ庞立习崔宝山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史怀垦刘奇志严勃金忠民袁锦富郝天文宋军沈山徐海云全德良金宜英5 目次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3 3.1 一般规定.3 3.2 预测方法3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5 4.1 一般规定.54.2 生活垃圾收集点5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5 4.4 废物箱6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6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8 5.1 一般规定85.2 生活垃圾转运站8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96 环境卫生处理及
7、处置设施.10 6.1 一般规定10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10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16.1 堆肥处理设施11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12 6.6 粪便处理设施.12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13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14 7.1 公共厕所.14 6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u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6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16 本标准用词说明.17 引用标准名录.18 附:条文说明.19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Basic Requirements.2 3 Urban Lomestic Waste Gen
8、eration Quantity Prediction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Prediction Method3 4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Collection Facility.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Domestic Waste Collection Spot 5 4.3 Domestic Waste Collecting and Distributing Centre 5 1.4 Litterbin6 4.5 Water Area Cleaning and Waste Coll
9、ection Facility6 5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Transfer Facility8 5.1 General Requiremenrs8 5.2 Domestic Waste Trans阳Station85.3 Sanitation Dock 9 6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Treatment and Disposal Facility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6.2 Domestic Waste lncineration Plant10 6.3 Domestic Waste Sanitary
10、Landfill11 6.4 Composting Treatment Facility 11 6.5 Kitchen Waste Treatment Facility 12 6.6 Nightsoil Treatment Facility 12 6.7 Construction Waste Treatmenr imd Disposal Facility 13 7 Othe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14 8 7.1 Public Toilets14 7.2 Parking Lot for Sanitation Truck15 7.3 Waler
11、 Supply Equipment for Street Sprinkler16 7.4 Rest Station for Environmental Health Workers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9 9 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层次城市规划
12、中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编制,以及区域重大环境卫生设施布局。1.O.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落实安全高效、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理念,并坚持诚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1.O.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编制办法的要求,井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2.0.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处置的要求,重大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宜按照区域共享、城乡统筹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2.0.3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确定
13、环境卫生设施体系,预测生活垃圾产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方式,选择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提出其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明确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防护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明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同时应确定生活垃圾运输通道,并规划环境卫生应急系统。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在详细规划中应在落实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具体位置、规模、用地界线等,并划定防护绿带或明确具体防护要求。2.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
14、景观、公共安全等要求。2.0.5 环境卫生设施应集约建设。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宜集中布局,条件允许时可形成综合处理园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在满足卫生及防疫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城市其他建设项目设置。2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3.1一般规定3.1.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的相关参数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若无资料时,可按照本标准选取。3.1.2 根据预测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水平。3.1.3 确定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规划规模时,应统筹考虑镇(乡)村地区的需求。3.2预测方法3.2.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宜采用多方法比较进行预测。
15、在条件受限时,城市生活垃圾最高日产量可采用下式计算:Q=RCA/1000 式中:Q-一一生活垃圾最高日产量(t/d);R一一规划人口数量(人);(3.2.1)C一预测的平均日人均生活垃圾产量kg/(人.d)J,可取0.8kg/(人.d)l.4kg/(人.d);A-一一生活垃圾日产量不均匀系数,可取11.5o3.2.2 餐饮垃圾应根据当地实际产生量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Mc=Rmk/1000(3.2.2)式中:M,、一城市或区域餐饮垃圾日产生量(t/d);R一一城市或区域规划人口(人);711-二一人均餐饮垃圾日产生量基数kg/C人.d)J,宜取O.lkg/C人.d);h一一餐饮垃圾产生量修正系
16、数,经济发达城市、旅游业发达城市或高校多的城区可取1.051.15;经3 济发达的旅游城市、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可取1.151.30;普通城市可取1.00。厨余垃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3.2.3 粪便等其他生活垃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4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4.1一般规定4.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1.2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4.1.3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宜相对固定,且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4.2 生活垃圾收集点4.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
17、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宜满足居民投放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4.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密闭方式。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4.3 生活垃圾收集站4.3.1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最大不直超过lkm;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4.3.2 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或组团)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4.3.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18、5 表4.3.3收集站用地指标规模(l/d)用地面积(m2)与相守11建筑间距(m)20-30 300-400 二三1010-20 200-300 二,810 120-200 二,8注1带有分类收集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收集站,应适当增加l占地面积;2 与相邻建筑间隔向收集站外墙起计算。4.4废物箱4.4.1 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交站点、公园、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公厕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直采用分类收集的方式。4.4.2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宜按道路功能划分:1 在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
19、集区等地区的主干路,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设置间距为30mlOOm;2 在人流较为密集的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设置间距为lOOm200m;3 在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士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设置间距为200m400m。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5.1 城市中的江河、湖泊、海洋可按需设置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的水域保洁管理站,以及相应的岸线和陆上用地。4.5.2 根据河流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6 设置水面垃圾拦截
20、设施。4.5.3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有条件的城市陆上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m2。7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5.1一般规定5.1.1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5.1.2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 内并靠近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区段。环境卫生转运设施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便于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利用。5.2 生活垃坡转运站5.2.1 生活垃圾转运站按照设计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兰大类和
21、I、n、田、IV、V五小类。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类型设计转运iII:(t/cll 用地面积(m2l 与站外相邻建筑|同距(m)1 10003000 主20000大型IJ 4501000 10000 15000 中型m l50450 4000lOOOO IV 50-50 1000-4000 小型V 4二50500-1000 注1表内J地而l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平l堆放作业用地,2 与站外相合11建筑问W:自转运站用地边界起计算;3 Il、/Jl、IV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二三30二:,:20二呈15注10关85.
22、2.2 当生活垃坡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lOkm时,8 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5.3.1 7(运条件优于陆运条件的城市,可设置水上生活垃圾转运码头或粪便码头;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需有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5.3.2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上风方向、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岸线上,并重视环境保护,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3.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
23、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m2的陆上作业场地,垃圾转运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m的绿化隔离带,粪便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9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6.1一般规定6.1.1 城市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等。6.1.2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各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并根据处理处置方式规划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6.1.3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应设置在交通运输及市政配套方便,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24、在提高工艺水平,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可适当压缩本标准确定的防护距离。6.2 生活垃圾焚烧厂6.2.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般不应小于300mo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类型日处理!能力(t/d)用地指标(m2)1类12002000 4000060000 日类600 1200 3000040000 III类15()600 2000030000 L一一一一一一-注:日处理能力超过2000t州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按30m2/
25、(t.d)递增计算,日处理能力不足150t/d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lhm2。10 6.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6.3.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6.3.2 综合考虑协调城市发展空间、选址的经济性和环境要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位于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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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T50337 2018 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 规划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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