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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2011年以来,我国为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先后出台了“光电建筑一体化”与“金太阳”项目,尤其是最近推出了“金太阳”项目,总量超过600MW。这些项目的推出,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与应用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在推进过程中,尤其是当前电站系统招标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使这一阳光下的高尚项目,也蒙上了巨大的阴影。其中,有些评标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你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论述如何发现与防止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20分) 答: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不仅仅需要在招投标过程某
2、一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更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标前、标中、标后的各个环节上齐抓共管,共同努力。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建筑业的迅猛发展,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赋予监管部门监管职权,加大执法力度,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严肃对
3、其进行惩罚。4、强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严肃查处投诉举报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5、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提高评标质量积极实行电子评标,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有效遏制评标过程中的不轨行为,提高评标质量。 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与执业道德教育;严格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发挥纪检、监察等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与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
4、理的干扰,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发展。7、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纪检、监察、财政与招投标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协作,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全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市场环境 。总之,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积极采取完善法规、规范行为、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等措施,更好地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招投标市场秩序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把招投标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案例分析二2、某省山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该省2013年
5、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3年9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该工程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建设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2013年6月8日,招标人通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共有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购买了标书并认真准备投标。招标文件中规定,2013年7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并于2013年8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C、D、E四家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于2013年7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2013年7月21日,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招标人主持,在该省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开标
6、与评标。评标时发现,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虽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委托书授权书,但是投标文件均已经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问题:C投标人与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20分) 答:无效。 (1)经济利益驱动。上述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2)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7、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与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与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4)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人员素质不高。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导致了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招投标工
8、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招投标各方参与者有足够的业务技能,熟悉招投标程序,有很强的责任心,不能随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突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5)地方法规规章与招投标法不相符。有些地方与部门制定的招投标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明显与招投标法不相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给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坚决清理与废止不合法的地方规章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案例分析三3、某招标人找到建筑学院毕业生张三做顾问,帮业主解决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张三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施工招标程序是很重要的,程序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
9、标-委托勘察与设计-办理立项手续-发布招标公告与发售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招标答疑-现场勘察-投标文件投送截至-委托编制标底-开标、评标-定标;二是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也是重要的,应选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来进行建设。请分析张三的建议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则写出正确的建议。(20分) 答:施工招标程序不正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也不全面,其一,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二,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标价对比表”,按投标价从低到
10、高排列,价格合理且最低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评委主任征求各评委意见后,评委对评标会签单签字确认,采购部门据此进行授标。“评标会签单”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与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一、招标过程 1.招标文件报审时间、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时间; 2.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时间; 3.发放招标文件的情况; 4.参加现场勘察与投标预备会情况; 5.至投标截止时间收到投标单位投标情况;二、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2 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4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 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
11、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可知调整文件规定等。 6 招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不可以取最低,应给取最接近标底的那个标。案例分析四4、 某市商住楼施工工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项目投资约1600万元。2012年8月25日上午9点,该项目在该市的工程交易中心209室进行了开标,评标地点在407室。开标、评标过程都很正常,但在出评标报告并且评委会都签完名后,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有一个严重的错误,即评标报告里的第一中标人不是按照该项目的定标原则评出的。该项目的定标原则是:选定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评价参考价(所有效标的平均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评委会忽略了“低于平均价”的字眼,选
12、择了一家高于平均价但最接近平均价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导致结果错误。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马上向评委说明了情况,并要求其改正。评委居然说他们没仔细看,都是招标代理做的。请分析此次评标评委的过错与责任,应如何作出处罚?(20分)答:一、过错:评委们暗箱操作,这是一种违反纪律的行为。二、评委会责任:1、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协助、配合有关行
13、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处罚: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市招投标办与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案例分析五5、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在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招标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该三家建筑单位(中标人)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造价为18亿元人民币。但合同签订后
1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人民币。因此,该立项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问题:(1) 招标人能否要求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5分) 答:中标通知书不可以单方撤销。 首先、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中标通知书是招标单方发出的文件,但是它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招投标合同法律关系的附属材料,都是招投标文件合同的
15、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视同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这一点从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体现的非常明显。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其次、既然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撤销、解除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与条件进行撤销或者解除。否则均构成违约,所以希望大家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一定要特别注意。 ,招标人据称的工程设计变更,只是招标人单方的行为,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正象上面所阐述的那样,除了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
16、的撤销、解除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不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情形。因为情势变更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而上面这个单位所讲的情况,招标人所称的工程设计变更根本不符合这四个条件。 同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
17、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而从上面这个单位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根本不存在这一前提。 最后,我们认为投标人可以先与招标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经解决,依法要求招标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返还保证金,同时还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投标人因参加投标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论是签订合同也好,还没有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样才能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商业经济秩序,才能很好的发展经济,强国富民!(2) 如果中标人不同意修改合同,那么如何对招标人进行索赔?(15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凡发生变更或解除时,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10天内,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登记表,按其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备案制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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