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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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 2012年07月27日 14:39 来源:中外企业家2012年第4期 作者:郑茜茜 唐惠珠 字号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浏览量 103内容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逐渐成为了长期阻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贷款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法,但由于知识产权贷款存在的风险,在实务中仍未得到广泛应用。鉴于此,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建议,以期为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引言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的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由于
2、其技术创新,使这些企业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自主知识产权,正因为如此,这些企业已成为最具发展潜力与活力的经济群体。这些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是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正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其核心资产,具有较高的价值,这就为其融资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即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是知识产权贷款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相对于以机器设备与不动产等为抵押物的传统贷款形式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于知识产权贷款业务的不熟悉,对如何有效控制其风险经验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企业与银行都很少操作知识产权贷款。因此,研究知识产权贷款,探索知识产权贷款的具体操作途径
3、,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为其他中小企业提供参考与借鉴。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贷款广义的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产物,人们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符合条件的权利人(着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依法登记,并通过法律赋予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性。1.法律性。知识产权申请都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复审、授权。2.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有。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3.时间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
4、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便不再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就能自行使用。4.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知识产权因一国的法律产生,所以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受承认。知识产权贷款是指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质押融资。广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一般不能用于知识产权贷款,用于知识产权贷款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狭义的知识产权,而且需要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知识产权贷款存在的问题随着国家对于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与激励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似乎已经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把钥匙。
5、但事实上,目前凡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于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都较低,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15%,商标专用权不超过30%;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 000万元,期限一般是1年;融资成本过高:贷款利息、评估费1.25%、律师费1.25%、担保费1.5%,4项加起来约占贷款额的10%。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62007年5月登记的32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总金额51.6亿元,涉及专利700余项,数量仅占我国163万件专利的4;2009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42.6万件,同比增长23.1%;专利授权25.2万件,同比增长31.
6、3%。但2009年上半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却只有76例,其中仅有29例已从银行获得融资。发挥融资作用的专利权比例极其低。究其原因,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都增加了知识产权贷款的难度。(一)知识产权贷款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起步较晚,法律法规与配套措施很不完善。知识产权贷款的法律不完善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无论是在有效性审查、办理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变现等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或纠纷。从法律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融资不论其运作模式搭建得如何巧妙繁复,其本质仍然是有担保的债权。根据专利
7、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另外,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与核准、续展、转让与使用许可、商标争议进行了全面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可见,法律承认了商标权转让的合法性。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二)知识产权评估难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之前,就不可避免地要对所质押的知识产
8、权资产进行评估,作为质押标的知识产权,有着明显区别于房产、汽车等有形资产的特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曾经指出,知识产权价值认定是担保方与商业银行最头疼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贷款首先的环节就是知识产权的评估,在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难题来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与经验会直接影响估值;评估价格与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预测专业性十分强,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而还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二是替代技术的风险。在日新月异的市场中,替代技术出现可能会使原有技术价值降低或是变得毫无价值。三是权利人的道德风险。例如
9、有些企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或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四是强制许可的风险。如果政府对于专利、版权等某些知识产权可以采取强制许可的手段,虽然会有一定的特许费补偿,但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都会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评估难,从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一个唯一的衡量标准,更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出质。专利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专利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专利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专利贷款产品。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抵押的专利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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