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原来的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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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因果关系原来的讲稿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律师研究因果关系的作用1.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什么行为所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量刑。2.实践中,从结果到行为的逻辑中介就是因果关系。3.现实发生的结果和数个行为有关时,究竟是哪一个行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定性辩护具有重要作用。4.多因一果,介入因素对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具有积极作用。先决问题行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作为不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结果主观结果客观结果危险结果实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案例
2、1:甲为了毒死朋友乙,向装有红酒的酒杯中投放了毒药后,藏在书架上,碰巧丙到甲家中,发现了红酒,一饮而尽后死亡。因果关系如何?实行行为如何?案例2:甲开车撞了乙,乙受伤的程度是将在5小时候死亡,但2小时后乙被丙开车撞死。因果关系如何?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的学说1.条件说,原因说。2.相当因果关系说。3.客观归责理论。4.案例分析。条件,原因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一、条件说1.条件说: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2.所有条件都是等价值的。3.条件说确定了一个客观的范围,具有形式主义的、客观主义的特征。4.没有对原因力作实质判断。条件
3、说的弊端一:会扩大处罚范围。例如,甲打伤乙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扎死。甲要承担责任。二:即使主张故意和过失限定处罚范围,也会扩大处罚范围。三:存在介入因素时,出现不合理。例如,甲欲杀乙,结果乙轻伤,住院时,地震而死。原因说为了限制条件范围,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原因说。原因说,是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作实质的判断。根据标准不同:直接原因说,最重原因说,决定原因说等。李斯特认为这是以自然力学的方法替代逻辑认识论,是错误的。二、相当因果关系说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异常的。1.
4、排除条件说中不相当的情况,限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2.以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对性。主观说行为人角度,以行为人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判断基础客观说法官角度,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事实为判断基础折中说以一般人能认识到的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判断基础A用刀将甲刺伤,甲因血友病出血不止而死亡的场合。条件说,无论如何要肯定因果关系。主观说,判断基础是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血友病患者,是否有因果关系和一般人无关。客观说,判断基础是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便甲负有轻伤,但是患有血友病是客观事实,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认识,肯定因果关系。折中说,行为人和一般人都不能
5、肯定甲患有血友病的话,应当将血友病这一事实从判断的基础中除外。有条件关系,但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行为人知道对方有血友病的时候,肯定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评析日本的主流学说。1.从条件说所确定的各种条件中,挑选出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引入价值判断作为标准。2.引入一般社会观念和社会经验法则作为标准,具有主观性,因而落实在预见可能性,将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予以排除,模糊了不法与责任领域的界限。3.主观说、折中说,对于因果关系的有无取决于行为人与一般人认识的有无,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三、客观归责理论1.从刑法学上说,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等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以及条件说的无限溯及,是形成
6、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因。2.Roxin创立了现代客观归责理论,提出了危险增加原理、规范的保护目的等概念,从而构建了客观归责论的基本框架。明确区分归因(事实判断)与归责(价值判断)。3.行为与结果之间进行两次判断。第一次事实判断,第二次价值判断。第一次只是一个事实的、形式的判断。第二次是在符合条件关系时,即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这种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是否要归责于行为人,则是一个价值的、实质的判断。客观归责的三个条件1.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2.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1.制造危险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时,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职业领域
7、内之操作规则。排除:(1)没有制造危险。(2)被容许的危险。遵守了相关规则,仍不可避免的医疗风险、交通风险、体育竞技风险等(3)危险降低行为视为没有制造危险。如甲看到一块石头将砸中X头部,甲出手挡石头,使得石头落到砸中X脚,属于降低危险。2.实现危险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需要实现该不法风险,才能归责。排除:1.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风险,但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由该危险所致。例1甲轻伤乙,乙住院死于火灾。例2A轻伤B,未治疗致伤口感染死亡。2.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例甲未对原材料消毒导致职工中毒死亡,但是该病毒是即使消毒也不可能发现的。3
8、.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1)是结果的发生,必须是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2)是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必须正是法律本身所要排斥的风险。3.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如果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或者保护目的之内,就不能将结果规则于行为人。只对某些案例适用。一般只要有前两个规则既可。排除规则:(1)被害人自我负责。例如暴风雨夜,船夫警告危险,被害人执意要求船夫出海,翻船丧命。(2)第三人负责领域,主要限定为消防、警务等专门职业上的专属领域,如张三家失火,消防员因救火而丧生,该丧生结果不能归责于张三,因为这属于消防人员专属的责任。客观归责理论评析1.没有限定实行行为的范围和性质,而是采用了“制造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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