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的货物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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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的货物买卖合同 通用的货物买卖合同 篇1 买方:_地址:_传真:_ 电话:_卖方:_地址:_传真:_电话:_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1.描述项目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详细技术细微环节见附件“a”包装保险和货物重量港(airport)到岸价总金额: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_3.包装包装在牢固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袱邮递/空运和气候的改变,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振动和冷冻。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爱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随箱应
2、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4.唛头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防止潮湿”,“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唛头为:_5.装船时间_6.装货港_7.目的港_8.保险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办理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额为发票金额110%的一切险。9.付款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行撤消信用证。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提示上述汇票
3、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10.文件(1)提单/空运单:a)在海运条件下: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先付(cif和c&f)”、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b)在空运条件下: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先付(cif和c&f)”、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2)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根据相关合同写出明细。(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4、(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干脆寄给买方。(6)在cif条款下,1份正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2份复印件,按发票金额的110%保全险(all risks)。(7)假如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8)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9)文件的数量和内容肯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假如由于卖方没有供应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刚好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需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以上全部文件的拷贝件要寄给:喀土穆和北京办公室。11.装运在cfr/
5、cif条款下:a.卖方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期限内从装运港运到目的港。不允许转船。一旦发生转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全部由卖方担当。不允许仓面装载。装载货物的船只不允许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国旗。货船船龄不能超过15年。b.假如货物用空运/包袱方式邮递,卖方将于条款5所列装船期前3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条款12(1)内容。卖方在发运货物以后当即按条款12(2)规定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支配保险和刚好办理清关手续。12.装船通知(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假如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
6、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3米高,卖方须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假如有易燃和危急物品须要标明。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b.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支配好其国内运输,假如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实行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c.假如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担当。(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马上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假如有易燃或危急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由于卖方没刚好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刚好办理保
7、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13.技术文件_14.质量保证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运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样。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15.检验(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精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行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微环节必需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苏丹
8、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假如商检局发觉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3)假如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缘由被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运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支配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向卖方索赔。16.索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假如发觉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全部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
9、卸费用等)将由卖方担当。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假如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马上书面通知卖方。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快速解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依据损坏的程度降价)。假如有必要,将由卖方担当费用买方自行解除缺陷,假如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17.不行抗力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行抗力(如斗争、严峻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务)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卖方将快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
10、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在这种状况下,卖方仍旧有责任实行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假如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18.迟交货和罚款假如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刚好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行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假如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19.仲裁与此合同有关的全部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假如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
11、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确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确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担当。20.合同的生效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21.售后服务卖方要供应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22.特别条款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行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买方:_年_月_日卖方:_年_月_日 通用的货物买卖合同 篇2 合同号:签字日期:买方:中国公司(电报挂号: 电传号: )卖方:_国公司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12、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3.包装:以新的,坚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纳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担当。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当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5.装船时间:6.装船港口:7.目的港口: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9.支付条件:(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行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
13、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10.付款单据:(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3)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14、。(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11.装船条件:(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2)中国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3)买方应于船只预料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料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支配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亲密联系。当必需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刚好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
15、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担当。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马上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刚好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刚好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担当。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纳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14.检验和索赔:(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
16、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觉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全部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担当。(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15.人力
17、不行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行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马上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状况下,卖方仍有责任实行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持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16.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行抗拒缘由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
18、方仍应不拖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当。18.补充条款: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纳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买方: 卖方:中国公司 _国公司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见证人:(_律师)(签字) 通用的货物买卖合同 篇3 买 方:_地 址: 邮编: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卖 方:_地 址: 邮
19、编: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和卖方在同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_其次条 合同总值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 装运港第五条 目的港第六条 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 包装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缘由受损,使之完好平安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第八条 唛头卖方必需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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