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规定的完善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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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规定的完善 关键词: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债权人利益爱护/告知义务/异议权 内容提要: 合伙人身份转变与合伙人数量变更是合伙人变动的两种情形。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对合伙人身份转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应当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爱护。立法者可以通过付与有限合伙企业告知义务和给予其债权人异议权,以充分保障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一、有关合伙人身份转变的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身份转变即合伙人发生质的变动,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在不丢失其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下,详细身份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在合伙
2、人身份转变过程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并未发生变更,企业的人合性质也基本未受影响,这对其存续发展是有利的。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对合伙人身份转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内容上存在着较大缺陷,立法者应对相关规定尽快加以完善。( 一) 关于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82 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中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问题。该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着两类合伙人,原委成为其中的一般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可以自主作出选择。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也可能视
3、状况在其合伙人身份选择上作出相应反向确定。依据本条( 第 82条) 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由于会影响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同时,合伙人身份的转变终归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事情,应当允许合伙人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1有学者进一步说明: 对于多数有限合伙企业来说,一般合伙人一般都会由一名或数名专业人士或一家专业的管理公司担当。一般合伙人的变动或退伙不但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运营,甚至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同时,投资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许多状况下都是对一般合伙人的投资,因此投资人须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一般
4、合伙人变动或退伙情形下的权益保证条款。2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从敬重私法主体意思自治的角度动身,法律的确应在合伙人身份转变上赐予足够的空间,但又不能完全放任自流。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的法律地位相差较大,合伙人身份转变必定会影响到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故法律须要在合伙协议空白时对此作出必要限制,以防范风险发生。至于两类合伙人间的详细转变程序,法律赋权有限合伙企业可对此作出约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 63条第6 项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载明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二) 关于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后责任担当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83 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
5、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后的责任担当问题。该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毋庸置疑,同一合伙人不能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兼具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双重身份,但可以通过身份转变先拥有有限合伙人身份再拥有一般合伙人身份,或者相反。如由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合伙人如何对其转变合伙人身份前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责任呢对于后生债务,通论认为该合伙人应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否则其一般合伙人身份出名无实; 但对于先生债务该合伙人的责任担当,却言人人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其只应对转变后有限合伙企业发
6、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对于转变前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其只应担当有限责任,因为那时他还是有限合伙人; 但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如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则不分转变前后,该合伙人始终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接受了后者看法,笔者也认为有其道理。其理由是,一般合伙人之间具有人合性,一般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建立在彼此高度信任关系上,既然有限合伙人选择转变身份,成为一般合伙人,那么有限合伙人在身份转变后,就应当与其他一般合伙人共同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3( 三) 关于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责任担当的规定合伙企业
7、法第84 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的责任担当问题。该条规定: 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一样,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会面临合伙人对其身份转变前后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担当的问题,须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可在某种程度上视同其先以一般合伙人身份退伙再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此时该合伙人自然应对合伙人身份转变前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因为一般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要担当无限连带责任。进一步讲,本条之所以规定转变
8、合伙人身份的有限合伙人要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根本缘由在于: 假如允许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对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只担当有限责任,可能会产生肯定的道德风险,诱使一般合伙人利用身份转变躲避合伙企业债务,减轻自己的责任负担,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4 笔者认为,一般合伙人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其对合伙人身份转变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自然应当担当有限责任,否则这种身份转变将变得毫无意义。须要指出的是,本条中的合伙企业在其上一条中对应称作有限合伙企业,两条所用称谓并不完全一样。笔者认为这并非立法者遣词有误,而是出于其缜密设计。因为存在有限合伙人则肯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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