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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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铁流股份 股票代码:603926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IELIU CLUTCH CO., LTD.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 9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特别提示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流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2、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
3、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及其近亲属国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 55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智林、国宁、吴铃海、周爱琴、陈惠芳、刘勇、岑伟丰、陈建林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实际控制
4、人张智林、张婷以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宁、吴铃海、陈惠芳、刘勇、岑伟丰、陈建林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情况,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
5、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6、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
7、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 B 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二)控股股东增持 1、 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
8、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约定为准。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9、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
11、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承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本人发售的原限售
12、股份,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
13、、及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14、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若因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15、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德萨集团、张智林、张婷和顾俊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上述主体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
16、安排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持有公司 45%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8.4111%、7.4457%的股份,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 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17、年减持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 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 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顾俊捷持有公司 6.8698%的股权,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 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
18、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3、 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 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
19、) 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则: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萨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智林、张婷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20、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21、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
22、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同时,发行人出具承诺,发行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会要求其作出目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全部承诺。 (四)其他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除发行人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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