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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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中国出版 股票代码:601949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
3、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承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基金”)、学习出版社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
4、)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股东出版集团、中国联通、文化产业基金和学习出版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 A 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5、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A 股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6、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 50%。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2、集团公司、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集团公司、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集团公司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累计不低
8、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领取税后薪酬 10%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集团公司、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9、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 A 股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四)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1)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如集团公司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3) 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的时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所领取的税后薪酬。 (4)
10、 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 若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公司将代为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三、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11、年内,出版集团有意向减持部分股份,但出版集团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出版集团在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10%,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出版集团在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15%。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后,出版集团将在综合考虑社会与市场环境,中国出版与出版集团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减持股份以及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机。 3、 减
12、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4、 出版集团减持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中国出版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息。 5、 在任何情况下,出版集团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
13、中国联通、文化产业基金、学习出版社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1)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
14、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
15、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两项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
16、此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控股股东出版集团承诺: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中国出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出版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出版集团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上述承诺的具体实施,出版集团承诺:中国出版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7、大遗漏,且出版集团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出版集团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出版集团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若出版集团未履行上述两项承诺,则出版集团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出版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出版集团按照承诺采取相应
18、的措施并实施完为止。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如下方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经协商确定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则本人将在发行人
19、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发行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
20、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
21、法院确定。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中国出版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募集资金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品牌目录图书出版、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等 11 个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综合运营管理平台项目不直接产生收益,其他项目建成达产并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22、。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能够增加公司的经营周转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外,在此期间股东的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实现。 2017 年公司预计各项经营业务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45,800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票 36,45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82,250 万股,较发行前增加 25.00%。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应
23、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1)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户中,在公司、保荐人和托管银行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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