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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程序简易化免费硕士博 士论文论文天下摘要:近年来,刑事案件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作为公诉改革的重点,己 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探究试行;但理论界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宜适 用一般程序简化审;作者认为,对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被告人又作有罪 答辩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爱护和训练的前提下,适 用一般程序简化审,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而且 也表达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爱护,有利于未成年犯的矫治和改造;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化审近年来,刑事案件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以
2、下简称一般程序简化审作为公诉改革的重点,已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探究试行;但理论界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宜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其理由主要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 的防卫权益、救济权益要予以特殊的爱护,另外,未成年人由于区分才能相对 成年人较差,通常不能准确懂得指控的性质及作有罪答辩可能导致的后果,因 此不能适用简化审;笔者认为,对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被告人又作有罪答辩的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在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爱护和训练的前提下,适用一般程序简化 审,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而且也表达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爱护,有利丁 一、概念.未成年犯的矫治和改造;作者认为,未成年
3、人刑事案件一般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 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一般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 前提下,在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简化除法庭训练外的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法庭审理方式;二、理论依据1、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程序简化审,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 诉讼程序的要求相适应;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发生明显变化,其心理也由儿童时的稚嫩向成年人时的 成熟转变;处在这一过渡时期的未成年人,有着较强的仿照欲和奇怪心,逆反 心理强,因而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但同时,他们又缺乏自控才能,行为与成 年人相比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冲动性;由于未成年人个性心理尚未定型,较之成
4、年人有较强的可塑性,易于训练、感化和改造,所以,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就应当本着与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分的原就,“ 对症下药” ,使刑事诉讼程序更适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训练、感化和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救的工作方针;我国并没有特地的刑事立法来标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关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辩护等规定,目前只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 如刑诉法第152 条不公开审理,第34 条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等,或者由司法说明另行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
5、定等;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审方式,就仅以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 就加以确定,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但这两种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审理各有弊端;具体为:1 简易程序虽然审理期限短,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规定:“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即可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范畴并不仅限 于稍微犯罪,这与国外以较低法定刑一般为一年以下为适用标准有肯定差 距;另外,该条仍规定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由“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 意” ,这就意味着我国立法并未给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有适用挑选权,不符合国际立法潮流 ;尽管刑诉法第34 条规定了由法院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检察机关大多
6、不派员出庭,就使得控方原有的指控和举证职 能难以实现,也无法与辩方绽开相互质证和辩论;公诉人不出庭也使得庭审失 去了必耍的监督,由此可能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应有的辩护权得不到保证,而使 判决失去公平性;程2刑诉法规定的一般程序需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四个必要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另外仍设有特殊训练程序;对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完成全部程序有利于层层证明、揭示犯罪,但对那些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作 案手段基本相同、被告人又供认不讳的案件,再逐一迅问,举证、质证,不仅 使庭审显得冗长拖沓,效率极低;而且会使区分是非才能较差,易受事物消极面影响的未成年人增加惧怕感,产生自暴 生躲避事实,躲避罪责的抵
7、触心理;S 弃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易使他们产由此可见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设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有其 不行防止的缺陷;这就需要我们探究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保证 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新的少年刑事审判方式;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程 序简化审就是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少年审判制度改革进行的相对 经济的的有益尝试,与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要求相适 应;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化审方式能够通过实现程序正义,爱护未成年被 告 人的合法权益;效率低下的诉讼活动不是公平的诉讼,而是对程序正义的减弱;因此有学名师归纳总结 者指出 “诉讼消耗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表达和反
8、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因第 2 页,共 6 页此,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是完善诉讼机制的基本措施;”由此可见,提-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高诉讼效益是实践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方而,而提高诉讼效益的主要方式就是 缩短诉讼期限和简化诉讼程序等;就我国现在的庭审方式而言,简易程序无疑 大大缩短了诉讼期限,一般程序庭审期限较长,但是否可简化呢?答复是确定 的;由于一般程序简化审与一般程序相比,投入的司法资源数量相对较少,使 那些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述在案的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审结,获得 的却是与一般程序相同的诉讼成效,这无疑提高了诉讼效率;这种
9、程序的准时 终结从另一个方而也表达了程序正义,由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 不必饱受诉讼之累,有利于其矫治改造;正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 规章 北京规章指出的“ 每一个案件从开头就应快速处理,不应有任 何不必要的拖延 ” ,“ 在少年案中快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就法律 程序和处理可能会到达的任何好成效都会有危急;随着时间的推移,少年理智 和心理上就越来越难以假如不是不行能把法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行为联系 起 来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简易化审理,其程序正义表现在 另一个方面,就是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化审理有挑选权;同时被告人一旦选 择了简易化审理方式,仍可以
10、由未成年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议恢 复一般程序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对简易化审理方式的适用挑选权和复原动议 权,说明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充分行使和处置其合法权益,由此表达了对未成年被告 人的特殊司法爱护;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程序简化审方式与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制度有趋同性;随着青少年犯罪愈加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也都采纳了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方式,目的是通过肯定的惩罚手段更好地 到达对青少年的训练和爱护;一些国家设立了特地的少年法院,如奥地利青 少年法院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 “ 维也纳设置独立的青少年法院 执行应 属各区法院的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
11、判权;” 而有的国家就通过立法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案处理,如日本少年法第49 条规定:“ 少年被告案件即使同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只耍不阻碍审理,就必需将其程序分开;” 除设 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外,有的国家仍通过立法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 进行快速、简约的审理,以削减未成年人在诉讼阶段的停留时间,排除未成年 人的紧急心情,防止不良影响的侵害;如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少年刑事 诉讼程序包括简化少年诉讼程序;美国青少年教养法规定:受羁押的少年,除特殊情形外,假如 30 天内没有提交审判,应当依据该少年的申请或法院的法 令,驳回起诉,不得再次提起,这就是所谓对犯罪少年的快速审判;我国没有特
12、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也只能解决一部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实行简易审理方式较之一般程序更为经济高效,与世界 各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快速简约原就相吻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适用条件 我们认为适用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 四 个条件:1 、未成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同时其辩护人作有罪辩护;被告人完全承 认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就意味着被告人同意公诉方 的指控,情愿舍弃部分诉讼权益,如质证证人、区分书证等;但同时,由于未 成年人对指控的
13、认知程度有肯定的局限性,法庭需确定被告人完全知晓作有罪 答辩的法律后果,所以必需同时查明其辩护人也作有罪辩护,由此控辩双方不 再进行对抗的庭审程序,而转入下一程序;指2 、检察机关供应的证据必需具备“ 三性 ” ,且能证明犯罪事实;起诉书控的事实清晰,并有的确充分的证据逐一证明,证据之间亦相互印证,才可能 使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也才能在简化某些庭审程序的情形下,确保未成年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审判;3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 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同样适用;同时依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共同犯
14、罪中成年人可能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管制的,也耍适用一般程序;对此类依据法律或司法说明规定,必需适用 一般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可采纳简易化审理的方式;4、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同意适用简化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 34 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 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体会,其区分才能、掌握才能不如成年人,当其被控而受到审判时,有权得到 其法定代理人的爱护和辩护人的帮忙,因此法定代理人
15、或辩护人有权就法庭审 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向审判长提出质询;当未成年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化审理方式时,法庭也必需同时就这一程序问题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同意,以确定被告人对自愿舍弃某些诉讼权益的充分懂得;四、操作程序 一一般程序简化审方式的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应由“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 ” ,这说明我国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那么一般程序简化审可否参照简易程序呢?我们认为,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式本身就与简易程序有很大不同,不
16、能参照执行;提出方式可以有二种:一是 公诉机关在开庭前或庭审开头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应当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同意;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可以适用一般 程序简化审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但这二种提起方式是否被采纳最 终都由人民法院打算; 二一般程序简化审中可以简化的内容1、庭审调查时,适用简化审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不再就 事实和罪名作供述和辩白;2、控辩双方可以简化或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和询问;3、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名称、种类、证明事项作简要概括说明,不必宣读 其具体内容;也可对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证据一并宣读或出示后统一发 表看法,而不必 “
17、一证一质” ;4 、控辩双方在发表公诉看法或辩护看法时,可省略叙述事实经过及对犯 罪 构成等的论证,直接提出应定罪名及量刑看法;5、诉讼文书送达、审理期限及判决书制作均可参照简易程序;尽管一般程序简化审在诉讼文书制作、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可以进 行简化,但该审理方式究竟与简易程序存在严格区分,加之未成年人案件本身 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时,仍有以下环节不能简化:1、开庭前必需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能如简易程 序一样移送公安卷宗;2 、庭审程序中五个阶段的具体内容可有所简化或省略,但每个程序均不 可 省弃;如合议庭必需告知被告人应当有的权益;公诉人必需宣读起
18、诉书;必需 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最终陈述权等;判3 、庭审训练程序应当完备,不能简化;“ 寓教于审” 是我国少年刑事审制度的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少年法庭在开庭审理中除依据法定程序审理外,在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 诉讼参加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训练;而且实践中,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 人、法定代理人等结合案件,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适时训练,的确易使被告人吸取教训,产生剧烈的悔罪愿望;这一特殊程序无疑对未成年被告人今后的改造起推波助澜作用,因此在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时,不应对这一部分进行简化或省略,而应突出其位置,强化其作用;名师归纳总结
19、- - - - - - -第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五、适用简化审时应留意的问题1、庭前已经法院同意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的,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可参照简易程序起诉书的制作要求;除精确表达查明认定的事实及正确适用法 律外,应较为详尽地写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形、案件诉讼过程、权益义务告知曰 期以及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和证明事项等;2、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司法说明的规定进行;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对有关内容进 行实质性审查外,仍要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如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看法;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权益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 129 条,只 有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充分行使诉讼权益,以程序公 正实现实体公平;3、建立科学标准的证据开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庭审 前控辩双方充分交换各自证据,可以使未成年被告人在其辩护人帮忙下充 分行使防卫权和救济权,假如辩方对控方供应的证据无重大分歧,就为稳妥地 适用简化审供应了前提条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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