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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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股票代码:300787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二年十一月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3、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评级,并出具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第 Z【642】号 02)。根据该评级报告,海能实业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中证鹏元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
4、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偿债风险。 四、关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及分配政策 (一)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48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共计派发 42,440,000.
5、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42,440,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127,320,000 股。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7,320,0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4,562,000 元(含税),同
6、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合计转增 25,464,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52,784,000 股。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52,784,0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76,392,000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利润将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
7、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事项增加股本 477,920 股,总股本由 152,784,000 股变为 153,261,920 股,故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53,261,9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8、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603.64 11,350.43 11,874.34 现金分红(含税) 7,663.10 4,456.20 4,244.00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41.19% 39.26% 35.7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 16,363.30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13,942.8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117.36% 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明确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具体规定
9、如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
10、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主要用于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
11、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具有所余税后利润的,原则上年度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利润的 10%。但公司如出现年度经营微利(微利是指年度税后利润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情形或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分红。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12、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下列原则制订公司现金分红预案: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
13、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由于公司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后,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明确意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即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14、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方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或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15、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 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 3,360.00 万件消费电子产品的产能,预计将分别于第三年和第四年逐渐投产,单年新增
16、产能占公司当前产能的比例为 22.12%,生产规模将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2022 年以来,消费电子行业受到了宏观经济波动的一定冲击,可能对公司的短期产品销售带来一定压力。公司将积极通过深耕现有优质客户、加强新客户拓展等方式提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进而提升公司产品销售的空间。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产能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是在目前客户需求、市场环境和公司技术能力等基础上进行的,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宏观经济导致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市场持续下滑,则公司可能出现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该等项目的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的风险。 (二)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用地落实的风险本次
17、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越南新建年产 3,360 万件消费类电子厂项目用地位于越南海阳省,拟实施主体为海阳海能。公司于 2022 年 7 月与安发 1 高科技工业区股份公司签署了关于海阳省南栅县安发 1 工业区 CN5 地块的原则合同,海阳海能设立后将签署正式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本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 号)的要求。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投项目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尚未完成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设立,尚未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环评手续。公司具备在越南设立公司、购置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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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业 公司 创业 特定 对象 发行 转换 公司债券 募集 说明书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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