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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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 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公 共 部 分一、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形势及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理念1十九大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对的解决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到实处。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公司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贯彻到岗位、贯彻到人头,保证安全生产。有事都是从没事中来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防患于未然,宁防十次空,不放一次松。重特大突发事件,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限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贯彻、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
3、、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要采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导致重大损失,假如负责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2023-2023 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 2023年的 779 起、1384 人降至 2023 年的 220 起、375 人,分别下降 1.8%、72.8%。2023-202
4、3 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为 604 起、1067 人,509 起、931 人,352 起、598 人,249 起、526 人;百万吨死亡率由2023 年的 0.374 降至 2023 年的 0.106、下降 71.7%,2023-2023 年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 0.288、0.255、0.162、0.156。(三)国家安全生产政策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应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源头防范、坚持系统治理。要对的解决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行安全
5、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国有公司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办法的告知(安监总办2023140 号)煤矿公司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煤矿公司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四)安全生产法重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及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贯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6、。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生产。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考核不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
7、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重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8、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用紧急撤离措施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规定。7)负
9、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重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8)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本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0、毁灭有关证据。9)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1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以上违法行为导致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有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12)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
12、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五)刑法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13、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2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是指:(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导致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
14、刑法中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重要责任的;(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重要责任的;(3)其他导致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一)煤矿安全生产准入1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
15、第 86 号)1)煤矿公司必须依照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煤矿公司除本公司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3)煤矿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重要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5)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6、;(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煤矿公司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实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通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通过安全性能检查,取得产品工业性实验安全标志。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99 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二)
17、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连续改善的内生机制。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公司要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贯彻一岗双责。(三)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煤矿公司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的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18、等。2)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公司全过程安全生产,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估、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建立公司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贯彻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3关于实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防止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2311 号)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
19、的重要举措。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公司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233 号)建立公司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四)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2 号)1)国家鼓励煤矿公司变招工为招生。煤矿公司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2)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
20、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3)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半年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连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连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内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仍达成合格规定)。(五)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告知(财企202316 号)煤炭生产公司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2)其他井工矿吨煤
21、15 元;(3)露天矿吨煤 5 元。(六)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定及评分方法(试行)的告知(煤安监行管20235 号)1)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2)每年终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也许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 种情况: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
22、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重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行前,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定及评分方法(试行)的告知(煤安监行管20235 号)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
23、、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贯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行。2关于实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防止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2311 号)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鉴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以下 15 个方面:(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行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营;(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用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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