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2021-2022年)《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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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2004年 第 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
2、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
3、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4、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
5、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第十一条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
6、,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原因。第十二条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三条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
7、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第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产品,其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将其使用的WMI向工作机构备案,提交WMI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准予进口的有关文件。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十五条获得WMI代码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及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以下简称GB16735)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并在VIN编制规则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也应按照本办法及GB16735的有关规定,在车辆首次进口的一个月以前向工作机构备案VIN编制规则(中文、英文或本国文字版本各一份)。车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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