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产生和发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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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产生和发展论文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已近三年,当初中国政府在申请和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保险领域内所作的承诺正按时间付诸兑现。再保险业的“狼”来了。经保监会批准,已有三家国际一流的再保险公司(先后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综合科隆再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内地筹建分公司。另外,有关法定分保方面的国民限制规定为:“自加入时起,要求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加入后1年,分保比例应为15%;加入后2年。分保比例应为10%;加入后3年,分保比例应为5%;加入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五年的适应期还剩两年
2、,两年之后中资再保险公司将与外资再保险公司短兵相接、正面交锋,因此剩下的这两年里中资再保险公司应该何去何从?再保险有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之分,既然法定分保比例在2005年底取消之前逐年降低,那么毫无疑问,中资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分保上加强内功修炼,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取得竞争优势。笔者就中国再保险业的历史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加强中国再保险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中国再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进程 1988年以前,国内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由其专营。作为国有保险公司,风险由国家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需要分保的仅仅是涉外业务。随着中国平安保险
3、公司等保险经营主体的设立,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后来颁布的保险法将之降为20%)的法定分保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赋予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办理权,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都开始设立再保部,办理再保险业务。此后,平保和太保也相继开始经营商业分保业务。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这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在2002年7月(瑞士再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获准在中国建立分公司的外资再保险
4、公司)之前,中国再保险公司几乎一直独家享有中国再保险市场(独家经营法定再保险,在中资公司经营的商业分保中占绝对份额)。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及旗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挂牌成立。 从再保险市场来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直到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再保险、国内优先分保等方面才有规定。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我国再保险市场才初具规模,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都是市场的主体,虽然各家公司都设有再保部,但一般只有分出业务,几家大的全国性公司基本不接受分入业务,而且这些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一般没有分出分入业务经营权。此外加上
5、近年来成立的中国航天险、核保险等特殊风险的共保联合体、外资再保险在华代表处等,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多元竞争格局的再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 二、中国再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及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滞后的原因 1.中国再保险公司过分依赖法定分保,商业分保是其“软肋”。根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2002年经营数据,2002年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191.78亿元人民币,其中法定分保业务实现分保费收入179.12亿元人民币,商业分保业务实现分保费收入12.66亿元人民币,分别占总分保收入的93.4%和6.6%.显而易见,公司分保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定分保,其对法定分保的依赖性可见一斑。另外,国内96%的商业
6、分保业务流向国外,说明商业分保是其“软肋”。 2.缺乏再保险经纪人。当前,我国虽然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公司,但其业务一般在直接保险领域,真正开展再保险经纪的公司只占少数。而且,经纪公司良莠不齐,因此带来下面的问题:(1)一些违规经营的再保险经纪人无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以明显低于国内再保险市场正常的分保价格向国外分保,甚至使国内保险公司成为境外保险机构的出单公司,结果造成大量分保费外流。例如,2001年,在国内的商业分保业务中,95%以上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其中不乏一些违规经营的经纪人的“杰作”。(2)再保险是一种技术
7、性很强的保险业务,比如,针对同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有多种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混合运用方式,这会产生不同的经营结果。此外,我国保险业还不发达,特别是承保技术含量高的风险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往往依赖国外再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致使许多高额保险项目的再保险业务不得不拱手让给国外的竞争对手。 3.“惜分”意识强烈,再保险观念亟待更新。中国的直接保险公司在业务提成模式下大量招聘保险代理人,以承保业务量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惟恐通过分保流出好不容易得来的保费收入。于是,在中国政府加入WTO关于逐年降低法定分保的承诺逐步付诸实现时,一些保险公司
8、甚至为不必支付过多的分保费而暗自叫好。特别是因为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只安排涉外分保,人民币业务从不办理分保,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由财政负责,几十年以来保险公司一直未出现偿付危机,再加上随着合资、股份制、外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出现,激烈的竞争促使保费愈来愈难以收取,不少保险公司更是认为无须也不愿分保。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视分保为一种“负担”。 4.再保险专业人才极度匮乏。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把企业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归结为“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历程也已经证明,金融业全球化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技术和资本的竞争,其本质是人才竞争。尽管中资保险公司缺乏资金,但关键还在于保险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精算和产品开发人才
9、的缺乏,因为再保险竞争的核心是保险产品。当然离不开保险业的工程师精算师。办理再保险。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极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再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而国内由于各参与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十分重视当年利益,没有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再保险,从而丧失了许多通过再保险业务的开发来造就一批专业人才的机会。 5.担心自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秘密被竞争对手掌握。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分保业务,而且,分出人在再保险业务洽谈中,为取信接受人,降低再保险费支出,必定要向接受人介绍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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