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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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有公司公司制改革中,国有股权主体设计和创制的困难最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也容易被理解为是操作上的问题。但这归根到底是由国有资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因此,产权改革仍然是国企改革中具有理论和实际价值的重要问题。对产权问题的结识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科学、对的地理解“产权清楚”的基本含义,二是如何结识产权问题与国企改革的关系。笔者的观点是,产权清楚就是在现代公司形态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过程中,国有资本管理经营系统中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必须同时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而产权清楚对于国有公司通过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度,转换经营机制,
2、提高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什么是产权?从目前国内学者的诸多论述看,应当说这一概念使用的范畴相称宽泛,但凡提及财产或财产权利问题,特别是在讨论国有公司改革中的所有制、所有权、经营权等问题时,总会出现对这一概念在不同学科领域内、在不批准义上的使用。单就法律角度而言,我国法学界对产权的结识就各不相同: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涉及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1。从西方产权经济学派对产权理论的研究来看,rh科斯的社会交易费用问题、h登姆塞茨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及aa 阿尔钦的产权:一个经典注释等产权学派的代表作均对产权的定义及其功能作了概括和
3、论证2(p.97、p.166)。由于财产运营制度自身的特点,产权学派的研究及其结果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而是进一步到了法学领域3。 假如以笔者的粗浅结识对产权经济学家的观点作一简朴的综述,那么,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在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进一步的问题是,何为产权清楚?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产权清楚是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性之一提出的。事实上,这是将产权理论运用于公司制度分析的结果。按照产权经济学家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
4、价格)机制运转的前提是“交易人必须对所要互换的物品有明晰的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4(p.5),而当公司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出现时,对资本的良好及高质量经营管理的动力,来源于经营者对财产的关切度,由于产权(权利)的界定和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5(前言p.4),因此经营者对财产的关切度又直接取决于资产产权的清楚度,即所谓权利的安排和界定的明确限度。既然问题已经细化到了对运用财产的主体的权利安排和界定,应当说,问题就已超过了经济学范畴而进入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假如用法律语言来表达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产权是因财产的存在及运用而产生、并由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不同主体对财产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5、产权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人在有效运用其财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由法律调整的诸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据此,笔者得出以下结论:1.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财产的有效运用,都离不开法律对财产管理和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建立在深化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是提高国有公司管理和经营水平的基础和保障。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都是高度统一的,产权的安排,即产权模式的选择及法律对各产权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对主体的经济行为有着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这已经为私有财产运用的情形所证明。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6
6、78,考察国有公司管理和经营的现状, 所谓产权不清并不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而是指国有资产在具体管理和运营过程中,没有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定(即没有按效益最大化的规定),形成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产权主体,或者是改革过程中虽形成了产权主体,有关法律也对其权、义、责作了规定,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因素,产权主体在事实上是权利不明、责任不清,国有资产在事实上处在无人负责的状况,即所谓产权主体“缺位”。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产权清楚就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现代公司形态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过程中,国有资本管理经营系统中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必须同时是权
7、利主体、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二行文至此,笔者认为应当指出法学界在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及其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讨论中所陷入的某些误区。自我国法律确立国有公司法人地位开始9,为了明确公司与国家的关系, 关于国有公司法人对其所运用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的争论就随之展开。在股份制试点初期中,由于对公有制的多种法律实现形式在理论上没有形成统一结识,人们对公司制度运用于国有公司而导致国家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国家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存在不同见解。一部分人认为,国有公司的公司制改造将使国家丧失对这部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崩溃社会主义公有制,于是在经济学界开始了股份制姓“社”姓“资”的讨论,而在法学界,
8、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则成了热门话题。迄今为止,学者们并未就两权的性质达成共识。但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却感觉到一种潜在倾向:即似乎假如在理论上不认可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具有所有权性质,公司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就不明晰。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1.在公司形成及运转的过程中,投资者的所有权向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转换,不仅形成了公司制下特殊的产权关系,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使公司法在对这种权利义务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形成了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之间极其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不仅是我们结识和理解公司制的前提或基础,也是公司法之所以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做出这样或那样规定的因素。因此,一定要将互相联
9、系的一系列产权分开、定性的作法是值得切磋的。2.投资者的所有权在公司中必然转换为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一转换一方面是基于投资人作为所有权主体追求其财产更有效运用的意志,同时,这一转换的限度,即公司法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具体规定及其发展变化自始至终要受到这种意志的制约。正是由于对投资效益的追求,所有权转交公司不仅以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其收益的大部分为代价,同时还必须以保持投资者对公司活动的有效制约为条件,否则,投资者势必因其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放弃向公司投资的财产运用方式,所谓公司或公司法人权利就将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投资人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的结果,必然是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的
10、互相独立与制衡10。再次,从公司法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尽管学术界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尚存不同见解,但仍可肯定,股权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由传统所有权转换而来、又与之不同的新的财产权利,其中股东对证券化股份的占有和处分权及共益权尤为突出地体现了股权中所包含的符合时代精神的创新因素,标志着股权在总体上对传统所有权的超越;而对于公司法人权利而言,无论学者们如何结识或解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属性,“一物一权”的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观念从一开始就注定这种解释将陷入自相矛盾。因此除非对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观念及学说进行变革,否则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皆不能被纳入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的范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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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国有企业 公司 改革 中的 产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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