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国法制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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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性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2法典缺少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性1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具体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2充足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具体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处罚。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2、。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所有条文的一半。(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6保存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保存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对许多纠纷的解决还保存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神明裁判广泛应用。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为后世研究两
3、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三章 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性: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重要形式是村社制。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三、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朴,并且比较注重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四、婚姻
4、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但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之间的婚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五、 继承法。继承实行长子优先原则;继承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六、犯罪与刑罚:许多罪名的设立及其处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七、诉讼制度:缺少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神明裁判广泛运用。第六章 罗马法罗马法的历史沿革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以成文法为主,
5、涉及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限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在帝国的最初32023,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 ,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达成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罗马法的渊源1 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2议会制定的法律:但事实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
6、,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改的权利。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同虚设。3裁判官的告示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重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定,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元老院决议:职权广泛,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征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干生效,权力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但是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5皇帝敕令:帝国后期,皇帝
7、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重要涉及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6法学家的解答: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裁判官法;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一、人法1人格:人格是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组成。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
8、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分为自由人、奴隶和准奴隶三个阶层。 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涉及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方式。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队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在家父权力之下的亲属称“他权人”。(2)人格的变更: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人格小变更。2行为能力:是指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力。完全无行为
9、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3法人:介绍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罗马法中的法人被分为两种:社团: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4婚姻家庭罗马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涉及“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形式。有夫权婚姻为市民法上的婚姻,为要式婚姻,涉及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无夫权婚姻为万民法上的婚姻,为略式婚姻。二、物法1物和物权(1)物的概念和分类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都是物。物的分类重要有:有体物与无体物,要
10、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有物与不可有物。(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即对别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涉及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等。(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涉及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所有权的形式: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2债权:债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罗马法上关于债的发生因素有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解释各
11、种发生因素的概念、特性以及互相关系。3继承法:解释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发展历程;说明法定继承的概念、继承原则和顺序;说明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权的行使及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的种类。三、诉讼法1公诉与私诉:公诉指对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诉讼,私诉是指有关个人利益的诉讼。这种划分是和公法、私法的划分相相应的。2法定诉讼:罗马古老的诉讼制度,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并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说一定的套语,做一定的动作,携带争讼物到庭,充满了形式主义色彩。3程式诉讼:盛行于帝国初期,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定,最高裁判官为消除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提出了程式诉讼。程式诉讼分为法律审阶段和事实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能自由陈
12、述自己意见,并且也合用于外国人。4特别诉讼:流行于帝国后期,也叫非常诉讼。其特点是审判不分原有的两个阶段,始终由一个官吏解决,取证允许逼供,判决得强制执行。第三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一、 罗马法是简朴商品生产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二、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使罗马法在西欧各国得到广泛使用,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三、 罗马法对近现代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P64第六章 日耳曼法1 习惯法时期:最初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均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各王国对本族人实行本族习惯法,即日耳曼法,对罗马居民合用罗马法。2 法典编纂时期涉及罗马法的编纂和蛮族法典的编撰。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13、蛮族法典的特点:内容上,缺少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 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3王室发令的发展:法兰克王国后期,王室法令获得发展。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重要制度一、合用法律的基本规则属人主义原则,以出生事实为根据,日尔曼人使用本部族法,罗马人合用罗马法,二法发生矛盾时以日尔曼法为主。法律冲突则视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解决。二、土地占有制度1马尔克公社土地占有制2大土地所有权介绍大土地所有权形成的两个重要途经;解释“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3农奴份地说明农奴人身被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土地的附庸。三、债法日尔曼法的债权制度比较简朴,说明
14、债法的重要特点。四、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结婚的方法通常是买卖婚,也有抢夺婚的方法。在家庭生活中,家长享有特殊权力,妇女处在夫权之下。继承制度实行法定继承。五、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日尔曼法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同起来,通称为违法行为,但两者仍有区别。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1团队本位。2属人主义。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4缺少抽象概念和规范。二、历史地位1在西欧初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2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第七章 教会法第一节 教会法产生与演变一、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是基督教会所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
15、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的总称。二、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是随着着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逐渐形成的,公元4世纪,随着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基督教教义就成为教徒的生活准则。三、教会法的发展1初期发展阶段(49世纪)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提高,教会法也不仅合用于教徒,开始对世俗居民具有强制性。2 全盛时期(1015世纪)随着教会势力的增长,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同时也出现了综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即教皇教令集。教会法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内容更加系统,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3 衰落时期(16世纪以后)宗教改革以后,各国
16、君主纷纷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资产阶级以后,各国奉行政教分离,教会法的管辖范围逐渐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但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还存在较大影响。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一、圣经圣经涉及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圣经中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就是记录在旧约的“律法书”中的摩西十诫。二、教皇教令教皇教令即教皇就某些重大事件向各地或某一地区发布的敕令,是教会法中仅次于圣经的重要渊源。随着教皇教令的增多,出现了许多教令集,如格拉蒂安教令集。三、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即宗教会议通过的决议,是教会法发展初期阶段的重要立法形式。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说明教会法的发展与罗马法之间的
17、密切关系。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二、财产制度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享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并且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三、债权制度教会法严禁“重利”行为,严禁附利息贷款。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毁约。教会认可“死抵押权”。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成立: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结婚时要举行宗教典礼。婚姻解除:通常不许离婚,但属于教会法规定的应严禁和应撤消的婚姻可宣布无效。婚姻家庭关系: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
18、夫。但是教会法也规定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互相性和保护寡妇财产的制度。五、犯罪与刑罚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主张在刑罚合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六、诉讼制度审判重要采用纠问式诉讼。介绍宗教裁判所的职能、管辖范围、诉讼特点,并评价其对人类历史所起的反作用。第四节 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1与基督教神学密切相联。2是封建法律体系。3深受罗马法影响。二、历史地位1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2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八章 伊斯兰法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产生与演变一、伊斯兰法的概念它是合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
19、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合用于全体居民的法典。二、伊斯兰法的产生产生于公元7 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是随着着伊斯兰教的创建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三、伊斯兰法的发展(近代改革前的古典伊斯兰法)1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8世纪中叶)作为伊斯兰法最高渊源的古兰经已经定型;专门记录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已经开始传述;教法学也已经出现,并形成了一些初期教法学派。2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圣训”在法律事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并开始汇编和整理;初期教法学派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
20、公议”、“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对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司法机构不断得到完善。3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最终确立,逊尼派 (即伊斯兰教正统派) 认为伊斯兰法已经完美无缺,所有重大疑难问题已经解决,后世法学家只需遵循前人的结论,无需进一步创制法律,关闭了“伊智提哈德”之门,伊斯兰法的发展停滞了。四、近现代伊斯兰法的改革简要介绍近现代伊斯兰法改革的背景、进程和后果。改革是在西方列强的军事压力、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伊斯兰法无法适应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改革以奥斯曼帝国的“坦志麦特”运动为笼头,一战后土耳其和埃及继
21、续进行全面改革,二战后蔓延至整个伊斯兰世界。通过改革,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制状况可以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在刑法、诉讼法以及与经济发展密切相连的民商法领域,大量采纳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已基本世俗化;而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受宗教道德规范严格控制婚姻、家庭、继承、宗教基金和宗教义务等领域虽也通过一定改革,但仍由传统教法调整,保存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形式和内容。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一、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主线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内容非常庞杂,既涉及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涉及一些纯粹的法
22、律规范。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二、“圣训”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倒出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重要是“公议”和“类比”。正是“公议”和“类比”等创制法律手段的广泛运用,伊斯兰法的规则不断丰富,体系不断完善,以符合
23、阿拉伯社会发展的需求。四、其他渊源简要介绍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等辅助渊源。第三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介绍和分析念、拜、斋、朝、课五功的内涵及其社会功能;简要介绍圣战等其他宗教义务。二、财产制度简要介绍圣地、米克尔、伊克特等土地占有形式;着重介绍瓦克夫制度。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是指捐献给真主的财产,既涉及土地,也涉及房产、牲畜等其他形式的财产。瓦克夫可以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两大类。这种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处分,捐献者也无权收回其所有权。瓦克夫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由于捐献者仅转移了用益权,仍可保存占有权。三、债法受宗教信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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