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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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 72 号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治理方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第 282 次主席办公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公布,自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尚福林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主席:二 一一年六月九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就 2 其次章基金销售机构3 8 17 第三章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第四章基金宣扬推介材料9 第五章基金销售费用12 第六章销售业务规范13 第七章监督治理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就 20 1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2、- - -第 1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 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 构宣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治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加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方法;基金销售相 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供应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 登记服务等与基
3、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 议的商定,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就,诚恳守信,勤奋尽责,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 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 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 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
4、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 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基金销 售活动实施监督治理;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章,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 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治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 自律治理;2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章 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 基金治理人可
5、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 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 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掌握和风险治理制度,并得到有 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固;(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 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治理平台的有关
6、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 术系统已与基金治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 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治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治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判基金投资人风险承担才能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 销售业务治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掌握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掌握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外,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资本充分率符
7、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特地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 门员工人数的 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治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3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
8、件外,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特地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 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 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 门员工人数的 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治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公司
9、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方法第九条 规定的条件外,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特地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治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识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四)连续从事证券投资询问业务3 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
10、者刑事惩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 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4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 门员工人数的 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治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 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
11、务资格,除具备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畴;本;(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方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治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识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 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受;(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第十四条 独
12、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 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续经营 3 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固;(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惩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治理部 门的行政惩罚;(四)最近三年在自律治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5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有从
13、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10 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 部门治理 5 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治理人员 3 年以上的工作经 历;(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惩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治理部 门的行政惩罚;(四)在自律治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 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治理 5 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治理人员 历;3 年以上的工作经(二)
1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惩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处 罚;(四)在自律治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六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 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打算;第十八条 依法必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 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
15、更登记手续;6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经营范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 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第十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内部掌握完善,经营稳固,有较强的连续经营才能,能有效掌握分 支机构风险;(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 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
16、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治理制度;(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 , 应当符合 上述条件;其次十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畴、注册资本或者 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治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 10 人的,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 要求;30 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依据本方法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17、条的规定进行连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 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其次十一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加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 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其次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就治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部分终止,新公司 6 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终
18、止;7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取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 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6 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三)基金销售机构吸取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 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 方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的要求备案,同时依据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的相 关要求将系统整合
19、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销售机构吸取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合并方应当依据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 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其次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挑选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 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准时、高效的划付;其次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挑选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
20、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 有合法的学问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掌握制度;(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十五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方法其次 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仍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供应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依据商业银行从事支 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8 / 2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21、- - - - 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供应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 关责任;其次十六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方法其次 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仍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其次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 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 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详细内容、监督方 式、
22、账户反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 商定;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 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 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次十八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据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次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 银行账户;第四章 基金宣扬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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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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