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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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法规笔记 第一章 记录法基础知识1、记录法:是调整记录部门在管理记录工作、进行记录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记录活动的行为准则。2、记录调核对象涉及:(1)国家机关 (2)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个体工商户 (4)个人3、记录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4、记录法的作用:(1)有效科学地组织记录工作,推动记录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记录信息化建设,推动记录信息搜集、解决、传输、共享、存储技术、记录数据体系的现代化。记录数据的真实、准确、
2、完整、及时是整个记录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记录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本次记录法修订的重中之重。记录调核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基本记录法律规范1、 记录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1)记录法律 (2)记录行政法规 (3)地方性记录法规 (4)记录行政规章2、记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3、记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实行细则1987年
3、发布实行,2023年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记录工作的决定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4、地方性记录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5、记录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如国家记录局制定的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三章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1、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 (2)保障记录工作独立性原则(3
4、)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4)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5)记录资料保密原则2、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的内容:(1)记录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2)记录制度和记录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记录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记录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3、独立的记录机构的标志:(1)在政府的组织体系中,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行使记录工作职权,独立履行记录工作职责。(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记录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
5、能取得记录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记录报表。4、记录信息社会共享:是指记录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记录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足发挥记录信息的作用。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对在记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者推断单个记录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的目的。第四章 记录管理体制1、记录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记录工作的体系和制度。2、集中型记录体制的优点:(1)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记录机构负责记录工作,较易做到
6、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3)易于建立统一的记录指标体系和记录标准体系。3、分散型记录体制的优点:记录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映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记录调查可以及时进行。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记录系统和部门记录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记录系统。部门记录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记录机构的记录事业费,国家记录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记录局统一管理。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在记录业务上由国家记录局垂直领导,以完毕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
7、门的委托进行调查。第五章 记录机构与记录人员1、记录机构:是指从事记录调查、记录数据加工整理、记录分析预测、记录信息征询、记录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2、记录法关于记录机构的设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记录局;国家记录局设立派出调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独立的记录机构;乡镇设立记录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记录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记录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立记录人员,在记录业务上受本级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3、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独立设立的记录职能机构,涉及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记录局和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记录机构。国家记录局是主管全国记录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县级以上
8、地方政府记录机构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记录机构的双重领导,在记录业务上以上级政府记录机构的领导为主。4、记录人员:是指从事记录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涉及各级政府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乡镇(街道办)和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记录工作的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记录法规定的行为。记录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记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记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5、记录人员的职权:(1)记录
9、人员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报告、记录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2)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有权就与记录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规定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记录调核对象在报送记录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记录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记录检查查询书;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记录台账、记录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六章 记录行政许可制度1、记录行政许可的项目:(1)记录从业资格认定 (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查2、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
10、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记录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记录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规定。3、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国家记录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问题;统一设计记录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消已经授予的记录从业资格。省级政府记录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行机关;县级政府记录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经省级政府记录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政府记录机构承办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4、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实行程序:(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记录从业资格认定
11、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干实行。5、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1)记录基础知识与记录实务 (2)记录法基础知识。已具有会计与记录核算、记录实务专业大专,记录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以免于参与记录基础知识与记录实务科目的考试。持有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考试合格成绩单告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记录从业资格申请。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政府记录机构印章。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有记录从业资格的人员要积极接受继续教育。中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记录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记录调查
12、资格的机构进行。此涉外调查机构是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国家记录局和省级政府记录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6、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有的条件:(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4)具有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成30万元;(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
13、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测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核对象说明如下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核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第七章 记录调查管理1、记录调查项目的分类:(1)国家记录调查项目 (2)部门记录调查项目 (3)地方记录调查项目2、部门记录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记录调查项目。国家记录调查项目、部门记录调查项目、地方记录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反复。3、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规定:(1)国家记录
14、调查项目由国家记录局单独制定或由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的国家记录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记录调核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备案。记录调核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3)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由省级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由省级以下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政府记录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15、的,报本级政府记录机构审批。4、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1)必要性原则 (2)可行性原则 (3)可行性原则5、记录调查制度:是指实行记录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记录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记录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记录调查制度组织实行。6、记录调查表应当标明的标志:(1)表号 (2)制定机关 (3)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4)有效期限7、记录调查的方法:(1)周期性普查 (2)抽样调查 (3)全面调查 (4)行政记录搜集整理记录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足运用行政记录。对运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记录资料,
16、不要再通过其他记录方法获得。8、记录标准的概念:国家制定统一的记录标准,保障记录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记录编码等的标准化。9、记录编码:是指记录分类、记录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10、记录标准的分类:(1)国家记录标准 (2)部门记录标准第八章 记录执法检查1、记录执法检查:是指记录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记录法规和记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记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2、记录执法检查的特性:(1)记录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记录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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