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考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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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记录法规第一章记录基础知识1. 记录法:是调整记录部门在管理记录工作、进行记录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记录法的特点:1)调核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3. 狭义的记录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4. 广义的记录法包含了所有规范记录活动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5. 记录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记录工作,推动记录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6. 记录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记录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记录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本次修订和重中之重。7. 国家有计划地
2、加强记录信息化建设,推动记录信息搜集、解决、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记录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1) 不得自行修改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记录资料;2) 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记录资料;3) 不提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克制记录违法行为的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9. 记录人员1) 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2)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3)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10. 记录调核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全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人
3、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11. 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12. 记录调查的对象: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其他组织;4)个体工商户;5)个人。第二章 基本记录法律规范1.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记录法律规范重要涉及四种形式:1)记录法律2)记录行政法规;3)地方性记录法规;4)记录行政规章。2. 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献,其效力仅次于宪法。3. 记录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记录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记
4、录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该法律1996年第一次修订,2023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4. 记录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5. 国务院制定的记录行政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实行细则;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实行细则1987年1月批准,2月实行;2023年6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7. 地方性记录法规:根据
5、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8. 记录行政规章是指1)国务院各部门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5)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记录的规范性文献。9. 记录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记
6、录法律和记录行政法规。10. 记录行政规章分为: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11. 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12. 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13. 国家记录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重要有:1)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记录调查证管理办法;3)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办法;4)记录执法检查规定;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6)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7)新闻出版记录管理办法等。NextPage第三章 记录法的基本原
7、则第三章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1.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1) 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 ;2) 保障记录工作的独立性原则;3) 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4) 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5) 记录资料保密原则。2. 记录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记录法律规范之中。3. 记录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4.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5. 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记录管理体制集中统一;2) 记录制度和记录标准统一;3) 记录资料依法管理和公布。6. 保障记录工作的独立性原则涉及:1) 记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
8、社会团队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独立单设。1. “独立的记录机构”的重要标志:1) 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行使记录工作职权,独立履行记录工作职责;3)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记录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2. 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涉及:1) 记录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 记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 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是记录机构、记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记录法有关规定,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记录报表
9、,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记录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记录报表; 对于已批准实行的各种记录调查中可以搜集到资料的,不得反复调查; 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记录; 按年记录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记录; 按季记录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记录; 月以下的进度记录必须从严控制; 部门记录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相反复; 涉外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相反复。3. 记录信息社会共享是指记录调查者对收集到的记录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足发挥记录信息的作用。4. 记录资料保密原则涉及:1)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2
10、)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 可以辨认或推断单个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5. 记录调查中获得的可以辨认或推断单个调核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记录以外的目的。第四章 记录管理体制 1. 记录体制:又称记录管理体制。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记录工作的体系和制度。2. 目前国际上的记录管理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3. 集中型记录体制的优点:1)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反复调查,、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2) 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记录机构负责记录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3) 易于建立统一的记录
11、指标体系和记录标准体系。4. 分散型记录体制的优点:记录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映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记录调查可以及时进行。5. 记录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6. 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记录管理体制重要表现在:1) 机构编制和管理方面:我国政府记录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这种双重管理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记录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记录工作。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记录局派出机构。国家记录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12、民政府记录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记录工作岗位:地方各级政府记录机构负责人由本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记录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部门记录系统:部门记录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2) 经费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3) 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重要表现为: 实行统一的记录标准; 对记录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A. 国家记录局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记录工作,组织实行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记录,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记录机构的记录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记录分类标准,审批部门记录标准。B. 国家记录局派出
13、的调查队是国家记录局派出机构。国家记录局派出的调查队在记录业务上由国家记录局垂直领导,以完毕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C. 地方各级政府记录机构,在记录业务上以上级政府记录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毕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D.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记录机构或记录负责人,在记录业务上受国家记录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7. 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记录局统一管理的经费有: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记录事业费;2) 国家记录事业编制的经费;3) 国家记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第五章 记录机构与记录人员 1. 记录
14、机构是指从事记录调查、记录数据加工整理、记录分析预测、记录信息征询、记录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2. 我国记录法规定设立的记录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3.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和部门记录机构都属于政府记录机构,构成政府记录系统的两大支柱。4.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记录职能机构,涉及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记录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记录机构。5. 部门记录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记录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立的记录职能机构,不设记录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记录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立记录人员,并指定记录负责人。
15、6. 记录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记录法规定职责的重要负责人员。不设记录机构的,一般应由具有相称记录业务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记录负责人。7.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记录机构和记录负责人在记录业务上并受国家记录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8. 记录法所称记录人员是指从事记录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涉及各级政府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记录工作的人员。9. 记录人员的职责(义务):1) 记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不得
16、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军事援助行为;2) 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3) 记录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4) 记录人员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记录调核对象有权拒绝调查。5) 记录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6) 记录人员对在记录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10. 记录人员的职权:1) 记录人员依照记录法规定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报告、记录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2) 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有权就与记录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规定
17、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11. 记录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记录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记录人员。第六章 记录行政许可制度 1. 记录行政许可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记录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行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2.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记录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1)记录从业资格认定;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3. 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中担任经常性政府记录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记录工作提出
18、的专业资格规定。4. 国家记录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记录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消已经授予的记录从业资格等。5. 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行机关。6. 县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是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例外规定:1)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承办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录局负责所属单位的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7. 记录从业资格认定的实行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 ;4)决定。8.
19、 申请记录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 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2)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3) 具有从事记录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申请记录从业资格,除具有一定条件外,还必须通过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9. 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科目:1)记录基础知识与记录实务;2)记录法基础知识。1. 已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记录核算、记录实务专业大专、记录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与记录基础知识与记录实务科目的考试。2. 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3. 持有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
20、员,应当自收到领取记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告知单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记录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4. 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印章。5. 记录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6. 由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颁发的记录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记录调查活动。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记录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记录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9. 国家记录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
21、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记录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提出。10.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有的条件:1)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3)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4) 具有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5)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成三十万元;6)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7)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11.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献涉及: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2
22、)用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12. 国家记录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13.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14. 国家记录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记录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提出。15.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献:1)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2)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3)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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