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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答案解析015-04-20 10:57|华图网校|责编:HouXQ评论点击收藏1试 卷 四一、参考答案(要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互相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合法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司法过程中,要妥善、恰本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也许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规定,寻求相关利
2、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在解决涉及法理与情理之特殊问题时,也有也许导致另一个问题,即案件久拖不决,出现执法者迟延推诿、贻误怠慢等现象,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这就规定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也不能由于不讲效率而导致不公正。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法律价值、法律与道德解析 本题与前几年试卷四的第一题有所不同,考生需要注意命题的一定变化。本题为材料题,提供了两类材料,相比以往多了材料二的案例,考生回答时必须结合两类材料进行分析,不能只及其一不及其二。同时,需要完
3、整的、准确的解读材料,把握材料提供的核心信息。题目规定为“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发言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互相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规定。”考生在审题时需要明确这一点,回答时紧紧围绕这一点。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规定涉及对的解决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普遍与特殊、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关系,但是题目已有所限定,仅回答“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互相关系”即可,因此考生不必就其他方面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规定进行论述,否则就偏题了。本题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考生可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但是“公平正义的意义”、“公平正义的实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公
4、平正义”这些方面内容应当为重点。考生需要考虑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状况,分析中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地提出自己的见解。按照202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规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章“公平正义”部分,考生需要了解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公平正义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熟悉并可以运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法治实践和案例。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准备时需要注意这一点。鉴于本题属无标准答案型试题,且对于观点的规定是开放的,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有助于论证和表达文字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如观点简练明确,可
5、以此为标题,使观点更加突出、鲜明。只要论证充足,达成了观点明确、论证充足、逻辑严谨、文字通顺等方面的规定,都能得到较好的分数。二、参考答案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只有在离退休人员运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3.伙同别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由于二人共同运
6、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拟定犯罪数额。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导致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干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导致的,邢某仅是偶尔路过,其并未创设
7、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肯定因果关系的大体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否认因果关系的大体理由:(1)根据相称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称性;(2)被告人实行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合,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
8、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干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运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教唆未遂、不作为犯、因果关系解析 要准确解答本题,有以下问题比较关键和重要:1.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只有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管理活动时,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虽然是由城市辖区居民和农村村民选举产生,但是选举产生后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社区服务性工作,为基层群众服务,不是为国家服务.因而不是从事公务。也许存在的例外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
9、的解释(2023年4月29日)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见,该立法解释的核心意思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只有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管理活动时,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本题中,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与该国
10、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的场合,该离退休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而不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运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是以其单独实行犯罪为前提的。假如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与该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共犯关系(例如,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先收受财物,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对此予以接受,并运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
11、益的),该离退休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而不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3.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而不是诈骗罪共犯。对此,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1)关于身份犯的共犯问题。身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一定影响的主体资格、地位等要素。对于通常的共犯类型(作为犯、非身份犯)而言,完全可以根据犯罪支配说区别正犯和共犯,换言之,谁在犯罪中实行了积极的作为行为,对行为有支配,就是实行者,就是正犯,其他起非支配作用的人就是犯罪的非核心角色,就是共犯。但是,刑法对于真正身份犯的构成要件自身,已经在条文上事先严格限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只有具有身份者才干导致法益侵害,才
12、干构成正犯,刑法根据身份角色对正犯归责,而不是谁在共同犯罪中从形式上看作用大、实行得多就是正犯。因此,在身份犯中,决定正犯的不是实行,而是对刑法所设定的义务的违反。拟定作为犯、非身份犯中正犯的原理(犯罪支配说)不能用到义务犯(身份犯、不作为犯)中。换言之,共同犯罪的成立,建立在犯罪成立要件的共同性之上的,而真正身份犯的身份之有无,是决定构成要件共同性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并运用该身份与别人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当按照该有身份者对义务的违反来拟定犯罪性质,将其作为正犯,其他欠缺身份者无论在犯罪中多么积极,参与实行的限度多深,都是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具体到本案而言,黄某负责某国有大型工
13、程的拆迁工作,其有权判断被拆迁对象的财物价值并决定给予补偿。无论黄某是否有权最终决定补偿金额,其参与决策程序,评估财物价值的权力都与国有财产的处置有关,其运用管理职权任意处分国有财产的行为,必然使其可以支配、管理的公共财产受到损害。因此,其与李某勾结实行犯罪,其中李某在贿赂村长、骗租荒山、对副县长父亲提供贿赂、用不存在的财物获取高额补偿款等一系列危害行为中的作用似乎非常大,但不能由此将其作为正犯、实行犯看待,由于其一系列行为都是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黄某指使下实行,骗取拆迁费的行为最终得逞也依靠黄某的拆迁评估、补偿权力。因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对因特殊身份所享有的职权的任意行使才是刑法评
14、价的关键,二人构成贪污罪共犯。这就说明,既然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参与共同犯罪时,即使其实行窃骗取、取行为,也不是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只有符合主体资格规定的人才干成立真正身份犯的正犯,欠缺真正身份者成立相应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2)对刑法第382条第3款“伙同别人贪污的,以共犯论”规定的理解问题。这涉及对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理解与运用。刑法第382条第3款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但该款属于注意规定。换言之,即使没有该款规定,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
15、同贪污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与身份的基本原理,对于一般公民也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立法机关紧张司法工作人员将贪污共犯中的一般主体认定为盗窃、诈骗等罪,出于提醒司法工作人员的必要,便设立了刑法第382条第3款这一注意规定。对的合用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就应当对黄某、李某共同运用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取得补偿款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共犯,否则就会架空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3)本题与2023年试卷二第63题B项不同。该题的标准答案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的,乙的行为“不构
16、成”贪污罪。该题与本题的差异在于:本题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2023年试卷二第63题B项的侵害对象是补偿款,其为房地产开发商所占有,不属于公共财物,不是贪污罪的对象,乙当然不构成贪污罪。假如乙与农民合谋骗取房地产开放商的补偿款,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假如农民不知情,乙则单独构成诈骗罪。4.关于教唆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关于教唆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教唆未遂,涉及被教唆人拒绝教唆(教唆失败)、被教唆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无效的教唆)、被教唆人虽已着手犯罪但未得逞、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与教唆无关等情形。通
17、说的精神实质是只要教唆人有教唆行为,即使没有被教唆行为的实行,也应当成立教唆的未遂。对此,有力说认为,教唆犯、帮助犯具有从属性,即正犯行为决定教唆犯、帮助犯的存在,共犯的成立以正犯行为的存在为必要。在正犯(被教唆者)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且具有违法性时,才也许成立教唆犯。换言之,至少在正犯着手实行时,才有成立教唆犯的余地。因此,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得逞的,才干认定为教唆的未遂,从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作限制解释: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解释为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且已经着手实行,但“没有达成犯罪既遂状态”的情形。对本题中陈某教唆李某盗窃一节,按照通说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
18、。但按照有力说,也可以认为由于李某并未着手实行盗窃行为,陈某的教唆未遂并不成立。有力说的观点自有其道理,按照这种观点答题的,就本题的第四问而言,也应当给予较高的分数。三、参考答案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协议关系,参照委托协议的规定解决。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协议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协议关系)。乙在丙完毕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规定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协议关系。考点 无名协议、法律关系基本原理解析 围
19、绕信用卡,甲、乙、丙三方主体互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法律关系。下面分别分析甲乙、乙丙和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在持卡人甲和乙银行之间,须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一方面,甲持信用卡在丙百货公司处消费,却由乙银行向丙百货公司付款,就此而言,甲与乙之间形成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即甲委托乙银行对丙百货公司付款;另一方面,甲需在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了的款项支付给乙银行,故甲与乙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协议法律关系。第二,在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也需要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一方面,乙银行委托丙百货公司接受持卡人的消费,丙百货公司有与第三人即本案中的甲订立协议的义务,故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类
20、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丙百货公司履行了对第三人甲的给付之后,丙百货公司有规定乙银行付款的权利。第三,在甲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协议关系。很多考生认为,在2023年3月之前,甲还没有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无法成立买卖协议关系。实质上,甲在乙银行开设信用卡之初,甲乙丙三方就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三方法律关系,而在甲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并非实践性协议,甲后续在丙百货公司消费,已进入了买卖协议的履行阶段。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拟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并且是经债权人批准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
21、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由于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并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考点 免责的债务承担解析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批准,将其债务部分或者所有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本题中,甲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是丙百货公司的债务人。但是,甲乙丙三方约定,该债务由乙银行所有承担,即丙百货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并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这属于典型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甲将债务转移给了乙银行,甲彻底地退出了原债务关系,乙银行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假如乙银
22、行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丙百货公司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甲承担债务,只能请求乙银行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补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甲对乙银行的偿还能力并不承担保责任。并且,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则新债务人即乙银行不能基于因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进行抗辩。乙银行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自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行使抗辩权。3.假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规定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假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规定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考点 协议相对性和违约责任解析
23、由于甲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假如甲不向乙银行支付其在丙百货公司消费的款项,则乙银行有权依据其与甲之间的还款关系规定甲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还款法律关系。假如乙银行不向丙百货公司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则丙百货公司可以依据其与乙银行之间的还款关系,规定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由于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的义务。在这一协议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考点 协议的相对性和违约责任解
24、析 由于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法律关系,即丙受乙所托,须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假如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丙违反了其对乙承担的与第三人(甲)订立协议的义务,而非违反其对甲承担的义务。简言之,甲不是丙所违反义务的当事人。故应由乙银行依据其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向丙百货公司主张违约责任。5.张某不构成违约。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协议未生效。考点 实践性协议解析 协议法第212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2023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
25、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可见,张某并没有向甲交付借款,故借款协议未生效。自然不存在张某违约的问题。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补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补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补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补偿请求权。考点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解析 甲将抵押铺面房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乙银行成为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本题中,乙银行可以对抵押物的替换物即保险补偿金和损害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于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毁损的
26、人享有损害补偿请求权。故乙银行还可以基于抵押权向戊行使损害补偿请求权。7.没有影响。由于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补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补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考点 抵押权的物权效力解析 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本题中,甲将保险补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对己主张抵押权。此外,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用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本题中,抵押权设
27、立在先,庚申请冻结保险金补偿请求权在后,因此,后者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故,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补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没有影响。四、参考答案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考点 股东会的职权解析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
28、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题中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属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问题,股东会有权作出决定。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只需要代表半
29、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乙、丙、丁、戊的出资比例合计达成56%,所以股东会的这一决议有效。2.协议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协议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的。考点 超越权限订立协议的效力解析 协议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虽然其超越权限订立协议,但该协议有效。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由于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考点 股权质押解析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
30、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质押协议有效,并且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4.丙仍然享有股权。由于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考点 股权出资解析 公司法规定(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承担;(三
31、)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以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出资时大都公司尚未发生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的情况,并且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丙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贬值,丙并不负有补足出资责任,仍有权按公司设立时作价的出资份额享有股权。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
32、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考点 股权转让、公司强制解散解析 公司法第72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批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批准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的,不批准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批准转让。”本题中丁、戊想退出公司,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途径进行。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33、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丁、戊合计持有的股份达成11%,二人有权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五、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考点 侵权纠纷管辖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侵权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涉及侵
34、权行为实行地法院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本案中,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甲市B区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解决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
35、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考点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可知,证据的法定种类涉及以下八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是用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是以录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依据一定的
36、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区分。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案中,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目的在于完毕其受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目的为辩驳刘某提出的受到损伤并规定补偿的主张,为反证。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料,都不能单独和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都属于间接证据。交通事故解决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
37、料都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通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传来证据。注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证据增长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同时调整了证据种类之间的顺序,依次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在技术上存在如下区别:第一,记载内容不同。电子证据是运用二进位制数据表达的数字信号,可以记载涉及录音、录像在内的多种内容;而视听资料记录的是模拟信号,是对声音、图像的记载;第二,能否再现不同。模拟信号之间的变化在理论上是也许的,而数字信号
38、则不也许。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由于对刘某采用的医疗措施不妥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事实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
39、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通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拟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在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派来作出判决。考点 一审判决解析 关于辩论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可知,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互相进行辩驳和答辩。一方面,辩论具有约束性,当事人的辩论直接约束法官的裁判。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超越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进行裁判。本案中,法院不顾当事人关于刘某倒地受伤
40、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以及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妥所致,以自己认为的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显然违反了约束性辩论原则,属于不妥裁判。另一方面,辩论原则具有全方位性,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中争议的所有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认定,否则,即违反了辩论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以法院的判决、裁定漏掉或者超过诉讼请求为由提起再审。本案中,法院未就第二个争议事实,即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医疗措施不妥所致,进行认定,属于漏审,既违反了辩论原则,又构成了当事人申请再审
41、的事由之一,是不对的的。关于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知,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仍然无法对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形成心证,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在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派的一般规则作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刘某不利的判决。4.二
42、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对的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主线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考点 二审判决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通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对的的,应当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的,应当裁定
43、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具有主线性差别的事实认定,应当以原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的为由,裁定撤消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不应在重新作出事实认定后,再维持原判。六、参考答案1.4个,具体为:征收具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析 在本题中,市政府采用了多项措施。重要有市政府决定征收具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向甲公司发放第1号国有
44、土地使用权证,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出公告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这些措施中,向甲公司、乙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争议。最后一个因属于组织执行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征地行为和公告强制的行为虽针对的对象存在多数,但仍是特定的、一次性的。行诉解释第3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一是对象是特定的;二是不能反复合用。这两个行为显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拟定为具
45、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分析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是看其是否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上述行为均不在其列,这意味着它们皆具有可诉性。2.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由于本案是通过复议起诉的,应合用复议
46、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合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考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级别管辖与起诉期限解析 (1)行政诉讼被告的拟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针对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某村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规定撤消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市政府为被告。(2)级别管辖的拟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本题不属于此规定的前两项所明确的情形,对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
47、行了具体化,本题中的被告为市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起诉期限的拟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因直接起诉和经复议后起诉而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经复议后的起诉期限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一般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特别期限取决于单行法律规定,有特别期限规定的优先合用。针对本题中的被诉行为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合用一般期限。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考点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不出庭的后果解析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甲公司是由法院告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根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甲公司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2)第三人不到庭的后果。根据行诉解释第49条,作为第三人的乙公司如不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考点 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解析 本题中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