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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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涉及仓储经营)活动,合用本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乡燃气的经营活动,不合用本细则。第三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
2、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经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和不带储存经营三种。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公司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公司;(
3、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公司;(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公司;(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公司;(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公司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公司。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条第(二)、(三)的经营许可证审查(加油站初次申请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第六条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并具有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合、
4、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涉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
5、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涉及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除票据贸易经营公司外);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应符合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相关规定。带储存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九条
6、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应建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第十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合、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档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四)公司储存易
7、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第三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材料第十一条 公司初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一)不带储存经营的公司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文献(附件1)一式二份;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零售店面经营公司还应提供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4.经营场合产权证明文献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性质营业执照或者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献(复制件);6.零售店面的经营公司应提供安全评价单位出
8、具的评价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8.剧毒化学品生产公司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9.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公司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二)带储存经营的公司、仓储经营公司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文献一式二份;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公司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4.经营(储存)场合产权证明文献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颁发的公司性质营业执照或者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献(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8.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9.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公司还应提供:(1)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2)生产公司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10.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公司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1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公司还
10、应提供:(1)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制件);(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一)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公司住所地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献、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公司名称的,需提供相关公司文献(如董事会决议等)和公司名称预核准告知书(复制件)或营业执照(复制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安全资格
11、证书(复制件)和相关任职证明;变更公司住所地名的,需提供地名办等有关单位证明;(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公司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或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按照初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提交其它文献、资料。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献、资料:1.不带储存经营的公司变更其经
12、营场合的;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公司变更其储存场合的;3.仓储经营的公司异地重建的;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的材料:(一)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其它资料按照初次申请材料提供。(二)公司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同时提交经营许可变更和延期申请的相关文献、资料。第十五条 本细则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公司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公司,再依
13、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公司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应明确品名。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提供的申报文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将资料装订成册(除安评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外);所有复制件应确认与原件一致。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通过市安监局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核对无误后,确认上报并打印,连同其它文献、资料一并送本地县(市)、区安监局。(二)由市安监局或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审批、颁发证书的(除市安监局委托审查外),安监局在受
14、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公司提交的文献、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公司的经营场合、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由市安监局负责现场审查的,县(市)、区安监局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三)由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公司提交的文献、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公
15、司的经营场合、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签署“经现场审查,符合安全规定,建议发证。”的明确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县(市)、区安监局应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对经营汽油加油站(初次申请除外)和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时应聘请市安监局专家库中至少2名具有相应专长的专家,完毕审查后,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其它申请文献、资料上报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申请文献、资料的齐全性和审查结论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打印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在完毕审查后,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附件2),并将
16、打印好的经营许可证一同上报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审查结论在经营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公司申请资料留县(市)、区安监局永久存档。县(市)、区安监局对受委托实行的审查工作负责。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安监局受委托审查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九条 县(市)、区安监局应至少有2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且相对固定的行政审批人员从事审批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公司住所地名的,发证机关可以仅对申请文献、资料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省未制定有关申请文书之前,基本沿用原有格式。其中审查表的分类如下:(一)不带储存(不涉及成品油和剧毒品)经营公司,使用附
17、件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安全条件审查表(票据贸易、店面零售)。(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不涉及成品油和剧毒品)公司,使用附件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三)成品油经营公司,使用附件5: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油)。(四)剧毒品经营公司,使用附件6: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品)。第五章 安全评价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应选择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对店面零售经营公司,安全评价可采用安全检查表(附件7)的形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和仓储经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
18、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安全评价细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可由所在市场统一进行安全评价,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材料结论应明确,提出的整改意见需要贯彻的,还应提供整改确认书。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合、储存场合);(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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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宁波市 危险 化学品 经营 许可证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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