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思考题.doc
《2023年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思考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思考题.doc(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思考题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我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指我国对外贸易领导权和管理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即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法律,设立专门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采用各种管理措施,对全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进行指导、控制和调节。3、国营贸易:是指国家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取得授权的国营贸易公司在授权的特定贸易领域内从事进出口贸易。4、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公平与自由竞争的秩序。5、贸易壁垒调查:是贸易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国就其出
2、口货品、技术和服务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国内法律或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采用适当措施。6、国际货品运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协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所承担的货品在国际运送过程中也许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补偿保险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7、保险利益:是指在财产保险协议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8、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国际货品运送保险协议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协议。重要体现在订立协议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协议时的保证义务。9、推定全损:是指货品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
3、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品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10、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风险导致的损失或灭失而支付的费用,涉及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11、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货品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补偿后,享有取代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12、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所有保险金额的行为。1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生产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技术的系统知识跨越国境地、有偿地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14、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
4、法授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15、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注册的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其提供服务项目上的专用权。16、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从未公开过并且可以转让又未取得专利保护的专利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17、国际许可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技术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18、排他许可协议:是指在一定的地区和使用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出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区再将该项技
5、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出让方自己仍然保存在该地区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19、权运用尽原则:是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批准投放外国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品知识产权的独占权。20、地理标志:是表达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重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21、服务: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满足别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它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和手段,在服务接受者参与下完毕某种活动,以直接满足其需要的过程。22、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从一国境内向
6、任何其他国家境内,或在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商业存在,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自然人存在的服务提供。23、国际追加服务贸易:是指随着着货品实体出口而进行的服务贸易。24、国际核心服务贸易:是指与货品实体的生产和贸易无关,而作为消费者单独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国际服务贸易。25、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26、服务的过境交付:是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不涉及人员的流动。27、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据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
7、进行销售的,并对本国相关产业导致法定损害的产品,进行备案、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行为。28、倾销的产业损害: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国内有关新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29、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方主管当局与出口方之间打成协议,由出口商承诺积极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产业损害,主管当局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30、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用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31
8、、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32、反补贴措施的承诺:是指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33、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长,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导致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行的临时限制措施。3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一个国家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合用于其他所有成员方。35、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国
9、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36、非违规性起诉:是指被指控方的政府措施使起诉方在协议项下所期待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不需要提出该政府措施违反了具体的协议条款。思考题1、简述国际贸易的必要性。答:资源的绝对匮乏(不可避免);资源的相对匮乏(绝对成本论);比较利益说(比较成本论);生产要素比例学说(资源禀赋论);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国家互相依赖学说(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国际贸易学都看过了哈。随便扯。2、从比较利益说的角度谈谈国际贸易的必要性。答:由于种种因素(地理、气候、原料、技术),一国生产的产品也许都比另一国便宜,按照“亚当斯密”的“绝对生产费用”理论,两国之间似乎就不会
10、存在贸易活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发展了此理论,于182023提出“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他认为:“一个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占有极大优势,因而可以用远少于领国的劳动制造商品的国家,即使土地较为肥沃,种植谷物所需的劳动比输出国更少,也仍然可以输出这些商品以输入本国消费所需的一部分谷物。”此学说的建立导致英国议会于1846年废除了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使英国成为一个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此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实现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也许性。同上。随便扯。3、简述国
11、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答:(一)关于国际货品贸易的法律制度涉及国际货品买卖法、国际货品运送法、国际货品运送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等(二)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涉及专利法、商标法、技术转让法、国际许可协议等(三)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涉及国际服务的定义与分类、国际服务壁垒、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四)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制度涉及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产品责任法、各国的海关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反垄断法、外汇管理法等。(五)WTO的法律制度涉及WTO组织机构体制、WTO多边贸易法律体系、WTO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等。(六)关于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法律制度涉及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诉讼法等
12、。4、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答:适时修改外贸法,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可连续发展的客观规定:(1)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外贸法的修订完毕并通过,标志着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基本完毕了与WTO规定相关的贸易立法。(2)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3)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的进程,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发明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4)修订外贸法以适应功能重新定位。从以管理为重心,向对内放宽管制、对外加强职能的方法转变,使其成为积极的市场开拓法和有效的贸易防御法。5、简
13、述修订外贸法的重要内容。答:(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2)取消货品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3)增长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品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4)增长了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品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5)增长了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6)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7)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8)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6、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行对外贸易法?答:第一,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贯彻实行外贸法,切实提高贸易能力。第
14、二,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切实旅行服务与监管职责。在各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较量中,行政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力相同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根治地方保护主义,贯彻实行外贸法,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一是我们的国内法与WTO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国内法在管域区域统一实行。第四,尽快制定出台与贸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新外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构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框架体系。第五,新外贸法应当说比较全面,但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7、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2)维护公平
15、、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6)对等采用歧视性措施的原则8、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答:(1)合用范围 (2)对外贸易主管机构 (3)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4)对外贸易经营者 (5)货品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6)国际服务贸易(7)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8)对外贸易秩序 (9)对外贸易调查(10)对外贸易救济 (11)对外贸易促进 (12)法律责任9、订立国际货品运送保险协议有哪些基本原则?答: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1
16、0、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答:保险单也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协议内容的书面文献。(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协议的书面凭证。(2)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重要依据。(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11、什么是海损?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答:海损是指船只与货品在航行中或停留港口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分为所有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12、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应具有哪些条件?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品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故意地、合理地采用措施所采用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
17、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3)必须是故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4)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5)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13、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答: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所谓“单独海损不赔”事实上是不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送工具在运送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默、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补偿。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其范围涉及处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
18、责被保险货品由于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涉及平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涉及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一切险:除涉及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品在运送途中由于外来因素招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因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涉及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因此,投保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水渍险 = 平安险 + 自然灾害所导致的单独海损险14、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答:13题答案。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涉及:(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损害或费用;(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品已经
19、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导致的损失;(4)被保险货品的自然损耗,自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送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运送货品战争险条款和货品运送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起讫:(1)仓至仓条款。又称运送条款。从被保险货品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送时起,至该货品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派、分派或非正常运送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品在最后卸载港所有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货品被转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品开始转运时终止。(2)扩展责任条款。也称运送协议终止
20、条款。假如货品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送迟延、绕道,被迫卸载或因承运人运送协议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送协议,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保险人的;加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被保险货品如在非保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管任何情况,均以被保货品在卸货港所有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被保货品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在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15、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按保险协议的规
21、定收取保险费(基本)。(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并不退还保险费;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补偿责任。(4)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引用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免去条款。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不违反保险协议条款的条件下,根据投保人的规定有义务签发符合买卖协议的保险单。(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协议的条款内容。(3)保险人应当及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
22、保险人支付保险补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协议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规定解除协议,但是应当支付手续费。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批准,可以变更保险协议的有关内容。(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协议。(4)被保险人可以反复保险,但各保险人的补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货品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被保险人应当按
23、照协议规定支付保险费。(2)协议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拟定保险费率或者拟定是否批准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3)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自己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保险人(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告知保险人,并采用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拟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限度。(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为请求补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献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16、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有哪些?答:(1)两者合用的场合不同,代位求偿权既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国际贸易 期末考试 思考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