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刑事特别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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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刑事特别程序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的危害社会行为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程序。管辖犯罪地住所地:重要营业地或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庭前审查一般事项、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检补充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在3日内补送。诉讼代表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因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有关人员不能是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出庭(1)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无应当规定检拟定;(2)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解决诉讼代表人系
2、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 A、无合法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其到庭; B、因客观因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应当规定检另行拟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其别人员应当规定检另行拟定地位是单位代言人,其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解决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受判决约束,一经委派便具独立地位。权利义务:合用有关嫌、被的规定补充起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检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刑事
3、责任的 款。强制措施1财产担保: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单位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商请第三人交纳指定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有权决定的机关只能是公检法担保对象是犯罪嫌疑、被告单位,保证金应由其自己交纳。无力、不能时可代保证金数额应与其社会危害性成正比2查扣冻: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犯罪嫌疑、被告单位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或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仅合用于刑法规定为“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单罚制”只罚直接负责人)应有适当范围,避免严重影响甚至剥夺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已查扣冻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不得反复冻结银行存款应妥善保管和处置,任
4、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解决3监事经营管理:无力交纳保证金,其他单位又不愿为其担保的4中止经营活动(责令停业):合用对象限于公司、公司,不能对国家机关须单位犯有较重罪行,采用担保、查扣冻等强制措施局限性以防止其违法犯罪,或也许妨碍刑诉的正常进行,甚至也许发生社会危险只能由检或法决定采用后,随着诉讼的进行应依情况及时解除或变更,以免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审理障碍撤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对自然人应当继续审理合并、分立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单位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是嫌、被的法定诉讼权利。我国有关自然人辩护的规定也可
5、合用于单位。1、 【方式】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同】都是受单位委托参见刑诉的诉讼参与人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内容一经委派便可代表单位行使在刑诉中的一切诉讼权利只负责为单位辩护,不代表其他诉讼活动独立性、所体现的意志受授权委托、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而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独立诉讼地位,依事实与法律展开辩护,不为单位意志所左右3指定辩护:应当的:单位共犯中,一个或几个被告单位未委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作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单位未委托案情特别复杂、重大而单位未委托2、 【保障】1立法上:在刑诉法 文中明确规定辩护权及辩护权的行使2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
6、中应尽也许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刑诉代理人制度的异同?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与司法协助制度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公检法、国安、监狱在解决具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一种特别刑诉程序。【特性】1具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涉及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具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诉讼所依据的法律除国内法外,还涉及我国参与并签署过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等。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执行时,还需考虑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从维护国家主权、外交方针政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用刑诉涉及国家质
7、检的法律协作关系。如: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2法律在诉讼上需作出某些必要的专门规定:现多采在刑诉法中设涉外刑诉专编、专章的体例3属刑诉立法中的特别程序:涉外刑诉程序仍是刑诉程序的一部分,仍受刑诉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指导和约束。涉外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or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国司法机关解决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环节。涉外案件:1、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 2、我国领域外,我国公民犯罪或外国人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二、 特有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亦称追究外国人犯罪合用中国法律原则。法律依据:刑诉法16:“对于
8、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用本法的规定。”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指导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尊严,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基本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参与刑诉,一律合用我国刑诉法规定,依我国法定涉外刑诉程序进行依法过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我国公民犯罪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直接生效,只有经我国法院依我国法律或有关条约、双边协定予以认可的,方可在我国生效,由我国有关机关协助办理或执行。对国际条约的合用
9、,以我国认可的为原则。(二) 刑事司法豁免权:刑诉法16(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完全的、绝对的豁免。(三)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凡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多边、双边国际条约和协定,除声明保存的 款外都应坚决信守;我国未参与或签订的条约则对我国司法机关无约束力。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规定冲突时,应合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四)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参与刑诉,同我国公民同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但立法认可(五) 公开审判原则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
10、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密、个隐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允许中国公民旁听外,也应准许外国公民旁听、采访、报道。均应按规定在开庭前向法院领旁听证,凭证入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规定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规定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可以提供。(六)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司法机关在涉外刑诉中,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同时应当附有外国籍当事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
11、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别人翻译,或无需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等为由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文献留在收件人住处或羁押场合,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视为已送达。(七)委托或指定中国律师参与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与刑诉,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中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诉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应当
12、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告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高法解释NO.45 规定解决。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委托其属中国公民的亲友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八) 与外事部门保持联系原则:通报案情和诉讼进展情况,取得外事部门的协助,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保证涉外刑事案件得到对的解决。三、 特别规定(一) 管辖1、【国籍确认】高法解释394外国人的国籍,依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依公安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合
13、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2、 【受案范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公民实行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行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某些刑诉活动需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3、 【管辖】删除“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由中院作为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特殊地区管辖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最初停
14、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航空器内最初降落地国际列车上按协议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铁路运送法院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属人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保护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普遍被抓获地中院漏:原审地;更为适宜服刑地、犯罪地新:服刑地;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犯罪地(二)强制措施1、 【普通】1决定、批准权限:拘留、监居、取保应经省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解决情况在采用强措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危国安、重大刑案的外国人拟刑拘的应征求省级外事办公室意见,并报送公安部或安所有审
15、批。因犯普通刑事罪需逮捕的由侦查机关提请市、地区检审查报省检:征求记录外事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危国安、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外案件应上报最高院审查: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告知程序:应在规定期间内告知该外国人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或国安部。3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规定探视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应当依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
16、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无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并依有关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2、【特殊】1限制、暂缓出境: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开庭审理时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规定暂缓出境。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告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用扣留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
17、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2引渡:条件:A、 被规定引渡的人非中国公民;B、规定引渡所涉及的行为不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也不是针对我国、我国公民的犯罪C、按我国法律或按行为所在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相同原则”D、依我国宪法给予庇护的外国人,不得向外国引渡。程序 3引渡优先(三)备案、侦查、审判、执行(P495)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告知(1)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告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宣判的时间、地点。(2)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解决结果通报同
18、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3)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告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4)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告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5)需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告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院,由高院按有关规定告知。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代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
19、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涉外刑诉中的送达涉外刑诉中的送达方式(共7种):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代送达、向外国单位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高法解释NO.41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最高院转有关法院办理四、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司法区域的司法机关机关之间,依参与签署的国际条约、地区之间的协议或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事务上代为某些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方法、环节。 狭义:两国法院间进
20、行的司法协助 广义:涉及两国刑事执法、司法机关间 我国:我国公检法等机关同外国各相应机关间1、 【主体】公检法、国安、司法行政机关我外:高院审查最高院审核外我:最高院审核批准转有关法院2、 【根据】公约,多边条约,两国间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互惠原则,相关国内立法3、 【范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移交物证、书证、赃款、赃物;引渡;刑诉移转管辖;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4、 【程序】1途径:条约、外交途径、国际惯例2文书3请求的执行、执行情况的告知4费用承担5、 【种类】1国际刑警组织间:协助调查刑事案件,收集刑事证据,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扣押财产,逮捕、引渡,提供嫌
21、疑犯的刑事情报,交流刑事科学技术信息2刑事审判机关间:委托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第二十三章 刑事补偿程序一、刑事补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经济补偿的制度。是国家补偿制度的一部分。1、【意义】在我国,确立和完善刑事补偿制度,是民主和法治内在精神的体现和必然规定,具重要意义:能使冤狱得昭、错案得纠,同时使无辜蒙冤者因刑事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有效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厉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消解悲观因素,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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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分 原创 精简 司考 考研 刑诉法 笔记 整理 完整版 刑事 特别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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