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CPA税法考点pdf版下载(24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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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第一章 税法总论【知识点】税法的目标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内涵从三个方面理解: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
2、体;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二、税法的目标(一)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二)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三)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四)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知识点】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2.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
3、系【知识点】税收法定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1.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2.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3.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三、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同时含有更多的
4、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具体原则含义和内容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可以对该原则有所突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这个原则可
5、以突破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税法优位原则:属于特别法级别较低的,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该原则是为了确保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四、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
6、务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我国对纳税人的确定,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不要把客体理解为纳税人,客体是征税对象,比如所得额、销售额等;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7、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注意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构成逃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
8、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知识点】税法要素一、税法构成要素的整体介绍税法要素含义和内容备注1总则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2纳税人(纳税主体)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最基本界限;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4税目对征税对象的具体
9、分类可以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也可以对不同的税目区别对待5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我国现行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四种形式6纳税环节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7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纳税期限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三层概念规范8纳税地点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9减税免税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10罚则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11附则相关法律授权以及生效时间规定【小提示】在学习每一个具体税种时,应该按照税制要素的内容来把有关
10、知识点梳理后再串起来,比如学习后自己要清楚,这个税种对谁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征多少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怎么征税(纳税环节、期限、地点),再加上税收优惠,成为一个体系,这样一来,便于理解、记忆,避免出现知识点散乱、茫无头绪、错记漏记的情况。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的基本形式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税法可将自然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
11、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税法可将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我国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设置有代扣代缴义务。代收代缴义务人依法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我国消费税、车船税设置有代收代缴义务。三、征税对象(1)税基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2)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的计税依据,即从价计
12、征计税依据是可以量化为货币数量的形态,如收入、所得、价款等。物理形态的计税依据,即从量计征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如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四、税率的具体分类类别具体形式含义和内容适用税种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单一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全部采用: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部分采用:消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差别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又包括产品差别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行业差别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税率(如城建税等)。幅
13、度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累进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无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部分采用:个人所得税全率累进税率无超率累
14、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全部采用:土地增值税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或一个税额幅度。全部采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部分采用:关税、消费税、印花税、资源税五、纳税期限包含的三个概念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需要理解掌握: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计算缴纳税款的时间起点。【知识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这个概念是财税理论和实务领域都很重要的基础概念。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15、。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3.按大类划分,可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4.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二、税收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
16、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一)我国现行税制中具体税种的立法权划分种类立法权归属具体税种中央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立法权在中央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共享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立法权在中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二)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经全
17、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行经一段时期后,再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
18、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四、税收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19、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立法机关法律形式备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法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20、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税法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地位;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管法实施细则都是税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地方性法规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21、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如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等各级税收主管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如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
2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五、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目前我国税法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体系概述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制;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这些内容的法律形式也就是税法。税法还可以分为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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