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收入确定技巧与政策解(113页DOC).docx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收入确定技巧与政策解(113页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收入确定技巧与政策解(113页DOC).docx(20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目 录第一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10月11日下午录)第二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成本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第一部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一、有关销售发票开具与否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三)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四)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纳税人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比如业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120万元,发票开具也是120万元,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就按照120万元确认收入。(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比如,业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120万元,已付款120万元,但销售发票只开具了110万元,还有10万元会计挂在“其他应付款”,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仍然应当按照120万元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注意将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进行比对,并按照合同金额进行调整,以避免直接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进而避免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三)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4、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四)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二、房地产代收费用的收入确认(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收入确定(二)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并由房企以外的单位开发票的收入确认(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收入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
5、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
6、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二)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并由房企以外的单位开发票的收入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7、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案例分析1:某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稽查分析某市税务稽查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公司xx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其他应付款账户4500万元,经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发现该公司xx年至xx年在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共计4500万元(其中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对于4500万元的代收费用单独核
8、算未并入房价内,而且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此公司未做任何税务处理。 涉税分析:1、营业税处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
9、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代收费用原则上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即只要
10、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收取了,不论其是否计入房价内或是否开票(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区别之处),原则上都要作为计税依据计入到营业额中。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纳营业税的,如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其他代收费用都要作为价外费一并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案例中的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符合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不计征营业税,其余3700万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追缴该公司代收款项营业税及附加,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
11、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补缴营业税及附加37005.6%207.2(万元)。注:当地地方教育费附加比例为2%.滞纳金按日加收,以万分之五比率计算,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金额计103.6万元。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
12、款项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所以代收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即使计入收入,也仅相当于“平进平出”“全收全付”,不会影响所得税款本身,最多只是影响以收入为基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而已。 因代收款项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此代收代付款项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代收费用单独核算未并入房价内,所以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三、转让房地产收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确认(一)转
13、让房地产合同未履行收取购买方违约金的收入确认(二)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的收入确认(三)售后返租的收入确认(四)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认(一)转让房地产合同未履行收取购买方违约金的收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
14、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的经济利益”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转让房地产行为,即房地产交易完成。 如果房地产交易未发生或者未完成(被撤销),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经济利益,也应当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房地产合同未履行收取购买方违约金的收入不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二)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中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的收入确认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中,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特别注
15、意的几点:1、将流转税的价外费用概念引入了土地增值税。其实价外费用来源于“反避税”理念,试想如果对滞纳金、违约金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就有可能出现本来100万的房款,企业人为的划分为80万元房款,20万元赔偿金,从而侵蚀土地增值税的税基,因此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中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的收入确认,一律缴纳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中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
16、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的收入确认,一律缴纳营业税。特别注意的几点:2、房地产未能转让而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顾名思义,先有价,才有外,如果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转让不成功收取的违约金,由于没有主价款,不存在分割房价,侵蚀税基的可能性,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3、个人在购房时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
17、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与“国税函2006865号”所特指的情况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其他
18、违约金是否可以比照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执行不一,例如:浙江省地税局2009年所得税政策问答规定: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的所得情形较为具体,政策适用上不宜扩大到对所有未完全履行合同而取得违约金(赔偿金)的情形。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则要求比照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人认为,如果业主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税函2006865号”所特指的情况不一致的,虽然属于个人的“其他所得”项目,但不应当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应当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得“其他所得”项目是指经国务院
19、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里很明确了“其他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违约金国务院财政部门从来没有规定要征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的按揭不能办理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是“经商财政部同意”的,也就是符合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条件,所以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开发商也就不
20、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了。4、房地产企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而“违约金”没有在扣除项目中列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但也有个别地方有特别规定,例如天津市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文件第7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并直接支付的补偿款项,可以作为 “ 其他
21、房地产开发费用 ” 据实扣除。这是一个相当另类的规定,例如:企业延迟交房支付的补偿款项,是否可以扣除呢?按道理讲,其属于营业外支出的概念,不应算作土地增值税的费用,更不能据实扣除,但天津市明确规定可以扣除。(三)售后返租的收入确认所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售后回租分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经营性售后回租。 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
22、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所谓经营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企业租回的行为。1、经营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1)经营性售后回租中 的 销售方(承租方)的涉税处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经营性售后回租的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确认为销售收入,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承租人租入的资产不计提折旧。印花税的处理按“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2)经营性售后回租中的受让方(出租方)的涉税处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
23、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由于经营性售后回租的租赁期结束,租赁货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因此,基于以上规定,经营性售后回租的受让方(出租方)征收营业税。即出租方实质上市提供经营租赁的行为,营改增前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由于受让人(出租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企业 土地 增值税 清算 中的 收入 确定 技巧 政策 113 DOC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