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计划项目安全治理规定》-2018年度.0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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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18 年 2 月 12 日第 37 次 部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王 蒙 徽2018 年 3 月 8 日|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中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分 项 工 程
2、安 全 管 理 , 有 效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中 危 险 性 较 大 的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危 大 工程 ”) , 是 指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在 施
3、工 过 程 中 , 容 易 导 致人 员 群 死 群 伤 或 者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危 大 工 程 及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管 部 门 制 定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 补 充 本 地 区危 大 工 程 范 围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危 大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的指 导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4、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危大 工 程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前 期 保 障|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提 供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的 工 程 地 质 、 水 文地 质 和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等 资 料 。第 六 条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及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资 料 , 在 勘 察 文件 中 说 明 地 质 条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工 程 风 险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涉 及 危 大 工 程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提 出 保 障 工
5、 程 周 边 环 境 安 全 和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的 意 见 , 必 要 时 进 行 专 项设 计 。第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勘 察 、 设 计 等 单 位 在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出危 大 工 程 清 单 ,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投 标 时 补 充 完 善 危 大 工 程 清 单 并 明 确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技 术措 施 费 以 及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保 障 危 大 工 程 施
6、 工 安 全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时 , 应 当 提 交 危 大 工 程 清单 及 其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等 资 料 。第 三 章 专 项 施 工 方 案第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前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专 项施 工 方 案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危 大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的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可 以 由 相 关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组 织 编制 。|第 十 一
7、 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 加 盖单 位 公 章 , 并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签 字 、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后 方 可 实 施 。危 大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并 由 分 包 单 位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分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共 同 审 核 签 字 并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召 开 专家
8、 论 证 会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施 工 总 承包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专 家 论 证 前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通 过 施 工单 位 审 核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专 家 应 当 从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选取 , 符 合 专 业 要 求 且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5 名 。 与 本 工 程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员不 得 以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第 十 三 条 专 家
9、 论 证 会 后 , 应 当 形 成 论 证 报 告 ,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提 出通 过 、 修 改 后 通 过 或 者 不 通 过 的 一 致 意 见 。 专 家 对 论 证 报 告 负 责 并 签字 确 认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论 证 需 修 改 后 通 过 的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论 证 报 告修 改 完 善 后 , 重 新 履 行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的 程 序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论 证 不 通 过 的 , 施 工 单 位 修 改 后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的要 求 重 新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第 四 章 现 场 安
10、全 管 理第 十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显 著 位 置 公 告 危 大 工 程 名 称 、 施工 时 间 和 具 体 责 任 人 员 , 并 在 危 险 区 域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第 十 五 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前 , 编 制 人 员 或 者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向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方 案 交 底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并 由 双 方 和 项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第 十
11、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 不 得 擅 自修 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因 规 划 调 整 、 设 计 变 更 等 原 因 确 需 调 整 的 , 修 改 后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重 新 审 核 和 论 证 。 涉 及 资 金 或 者 工 期 调 整 的 , 建 设 单位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予 以 调 整 。第 十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登 记 , 项 目 负责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履 职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12、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 场监 督 , 对 未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的 , 应 当 要 求 立 即 整 改 , 并 及 时 报告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限 期 整 改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危 大 工 程 进 行 施 工 监 测 和 安 全 巡 视 , 发 现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结 合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13、施 工 方 案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则 , 并 对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实 施 专 项 巡 视 检 查 。第 十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的 , 应 当要 求 其 进 行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暂 停 施 工 , 并 及 时 报 告 建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报告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14、 进 行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危 大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勘 察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监 测 。监 测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监 测 方 案 。 监 测 方 案 由 监 测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核 签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报 送 监 理 单 位 后 方 可 实 施 。监 测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监 测 方 案 开 展 监 测 ,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送 监 测 成果 , 并 对 监 测 成 果 负 责 ; 发 现 异 常 时 , 及 时 向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监理 单 位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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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 较大 部分 工程 计划 项目 安全 治理 规定 2018 年度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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