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会计与所得税管理知识分析准则(77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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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 比较分析比较分析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唐国琼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l企业会计准则l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还印发了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一般分析一、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一般分析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永远存在税法和
2、会计的差异永远存在(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存在差异(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存在差异 财务会计目标财务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税法的目标:税法的目标: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国家调控宏观经济。(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1 1、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2 2、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3 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
3、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l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l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l新会计准则适用于新会计准则适用于: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
4、伙企业。2、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l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组织,包括包括:l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l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l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位l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l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
5、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2、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l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l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l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l企业所
6、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l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l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l第三条规定:l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l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7、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l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l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l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三)(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l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l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
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l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三)(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l从扣缴义务人来说:l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l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三)(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l从扣缴义务人来说,从扣缴义务人来说,l第三条第三款
9、规定的各项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l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三)(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l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l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三)(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在一
10、般情况下: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三)(三)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差异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是一个会计主体;未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纳税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
11、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属原则的差异l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l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l即:l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l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属原则的差异l 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是因为考虑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个别条款或规定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l所以,权责发
12、生制的规定和例外条款或规定,在实施条例中明确。l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l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往往允许纳税人选择使用权责发生制或是收付实现制。(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原则的差异l虽然如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l 例外情形至少如下:(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属原则的差异l第一,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l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13、以外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就是说,事业单位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l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事业单位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原则的差异l第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l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列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4、这些非居民企业在其注册成立的所在国,按照该国的税法可能是可以选用收付实现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无疑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原则的差异l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l从企业课税考虑,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因为一旦确定收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税款缴纳入库,所以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l当纳税人有较强的
15、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l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可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属原则的差异l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l前者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时,也应当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l后者比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l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从事建
16、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l企业以产品分成的形式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分得产品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等等。(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属原则的差异l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l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四)(四)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属原则的差异l第四,扣除的确定。l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17、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l这里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往往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其他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在计提时不允许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扣除。(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新企业会计准则把权责发生制确定为会计基础,列入基本准则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是因为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的全过程,属于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强。l 在确定会计基础后,新会
18、计准则没有再单独规定配比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因为这两项原则是从属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其原理已包含在权责发生制之中。l 虽然新会计准则没有这两项原则,但并不影响我们从税法的角度,把这两项从属原则单独进行分析。(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1、配比原则配比原则l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l一是因果配比,即是
19、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其中:l应税收入应与为取得应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l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与为取得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这种因果配比关系,体系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多条规定中:l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l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l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l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
20、返销费用。(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第二层含义:时间配比。l即是:l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l当期的收入应在当期申报,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应以偷税论处,并加收滞纳金;l已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当期未扣除的,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补扣。l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l根
21、据当年的收入与扣除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当年结清的。(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过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没有提出或明确配比原则的适用与否,造成了税法对会计原则的依赖。l实际上,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含,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含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也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会计上允许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而税法上申报不实是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区分
22、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l企业所得税的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l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l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进行在税前进行摊销。(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益性支出的规定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益性支出的规定如下:l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23、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l第十五条,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如下:l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l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l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l(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l(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l(三)固定资
24、产的大修理支出;l(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l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五)准则与税法(五)准则与税法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l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l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l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
25、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差异比较差异比较项目新准则新税法目标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 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正确处理收分配关系,国家调控宏观经济。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润(利得和损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差异比较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差异比较项目 新准则新税法原则 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确认的适用原则:权责发生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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