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62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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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目录一、财产清查制度二、财务分析制度三、财务权限指引四、采购与付款五、承兑汇票六、筹资业务七、存货八、对外担保业务流程九、对外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十、对子公司的控制十一、发票管理制度十二、固定资产十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十四、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十五、会计稽核制度十六、内部审计十七、销售与收款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目录内部控制制度目录各项制度名称 页码一、财务权限指引 2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 7三、对外投资管理业务流程 18四、筹资业务 26五、对外担保业务流程 32六、销售与收款 41七、采购与付款 49八、承兑汇票 58九、存货 63十、固定资产 73十一、工程项目 84十
2、二、固定资产项目后评价 96十三、财产清查制度 103十四、会计稽核制度 111十五、财务分析制度 116十六、发票管理制度 122十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27十八、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32二十、内部审计 137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财务权限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控制和管理,理顺控制关系,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营运效率,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此财务权限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务审批内容包括预期会影响公司货币资金流动的各项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有关的财务管理各环节等。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结合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批人员的具体权限,形成制度,报董事会审核,股东会审批后严格执行,并上报公司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企业管理处、董事会秘书处、战略发展部备案。第二章 权限指引内容第五条权限从性质上分为:预算和业务的立项权、款项支付权。具体包括审核权、审批权、复核权、执行权,考核权,监督权等,不包括过程中的建议权、拟议权。其中:审核权主要是指对业务立项或支付进行合规性确认,但没有权力批准,审批权是指对业务事项的批准权力,但应当考虑对事项的审核确认。第六条 公司财务权限指引的原则和办法财务审批实行审批制和审核制相结合的原则,采用集体决策、授权分
4、级审批的具体办法。第七条 权限指标设置类型:定性授权指标和定量授权指标定性授权指标,主要是对各业务类型中计划、预算等权限项目的事先批准权。如采购计划,由公司经理批准。定量授权指标,是对各业务类型在不同层级权限具体数量、金额等的设定。第八条 有权参与公司业务审批的机构和人员有: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第九条 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审议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各个事项。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5、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2、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审批根据股东会授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个事项。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
6、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2、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7、,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8、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主管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根据其管理级次、职责和授权,审核或审批主管业务范围的业务事项。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以上各项财务活动进行复核。第三章 权限指引运用第十六条 权限设置应当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即不相容职责分开和
9、独立监控。第十七条 权限代替:原则上如某一权限级别有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该权限时,按照职责分工,其上一级别可以代替行使权限。但下级在岗时,上级不得代签。第十八条 转授权:按照“权限下授,责任不下移”的原则,由授权人对授权事项负最终责任。但转授权不得授予本指引第八条所规定的以外的级别人员,同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的事项不得转授权,另外授权人不得跳级授权。第十九条 转授权的分类本权限指引允许办理转授权的业务仅限于:(一)一般性书面转授权除第十八条所规定及股权投资、权益筹资活动不得转授权外,通常其他经营活动可进行书面转授权。按照授权人对授权事项和被授权人行为负责的原则,被授权人须按月将
10、行权情况书面报授权人阅知,授权委托书及书面汇报应存档备查。(二)特殊性书面转授权在授权人长期出差、出国等情况下,授权人出行前须召集同层级领导班子会议,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全权被授权人。授权人对授权事项和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被授权人须在授权人返回后将行权情况书面报授权人阅知。授权委托书及书面汇报应存档备查。在授权人短期出差、出国等情况下,对经其同意办理的紧急事项,允许进行特殊性书面转授权,属特事特办。授权人返回后,如该事项已办理完毕,则授权人必须补签书面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须将行权情况书面报授权人阅知。授权委托书及书面汇报应存档备查。如该事项尚未办理完毕,则授权人须亲自履行审批职责,不能再进行转
11、授权。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一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附件】财务权限指引EXCEL表格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营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
12、公司;(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50%以上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的,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五条 对子公司的控制由董事会负责,具体由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子公司开
13、展相应业务活动。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对子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子公司其他事项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第六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以控制以下风险:(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健全、人员选任不恰当,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串通舞弊、效率低下等。(二)公司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从事相关交易或事项,可能给企业造
14、成投资失败、法律诉讼和资产损失。(三)关联方之间违反母公司关联交易规定,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不真实或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四)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不正确,合并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可能导致企业自身及投资者、相关各方决策失误或企业面临法律诉讼。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本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次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重要文件。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
15、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与全面预算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子公司战略发展部组织投资论证,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
16、过。具体要求执行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十四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
17、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总经理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对议题形成相关决议。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议,股东代表或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若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18、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加控股子公司会议的,其他与会人员无须再履行汇报职责。此外,委派人员至少每季一次向董事会书面详细汇报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状况。第十九条 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第二十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股东会负责。(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前,应当根据权限指
19、引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代表成员只能按已形成的决议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任何会议纪要应当留本公司秘书处备查。第二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第二二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三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二)对董事、经
20、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四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总监的设置由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第二五条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监事。第二六条 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
21、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当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第二七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委派董事、选任经理、委派财务总监等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维护整个企业的利益。第五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第二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第二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执行与母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和会计制度。公司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第三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公司
22、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二)负责编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三)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编制的审查。(四)参与子公司财务总监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工作。(五)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六)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第三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子公司的营运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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