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6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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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公司治理2第一节 总体要求2第二节 股东大会3第三节 董事会6第四节 监事会7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8第一节 总体要求8第二节 任职管理11第三节 董事行为规范15第四节 董事长行为规范21第五节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22第六节 监事行为规范26第七节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7第八节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27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34第一节 总体要求34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36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43第四节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2、45第五节 承诺及承诺履行49第五章 信息披露54第一节 公平信息披露54第二节 实时信息披露59第三节 业绩快报61第四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61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66第一节 总体要求66第二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67第三节 募集资金使用68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73第五节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75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件管理78第一节 风险投资78第二节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80第三节 矿业权投资82第四节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85第五节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89第六节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3第七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94第八章 内部控制99第一节 总体要求99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
3、制100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104第四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106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107第六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110第七节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111第八节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117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119第十章 社会责任124第十一章 附则126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127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139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020年12月26日星期六19:20:00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4、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
5、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2.1.1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
6、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2.1.3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2.1.4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2.1.5
7、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2.1.6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2.1.7 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
8、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2.1.8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2.1.9上市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2.1.10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2.1.1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二节 股东大会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2.2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10、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2.2.3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4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的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2.2.5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11、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2.2.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2.2.7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本指引第3.5.3条应当
12、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2.8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2.9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2.2.10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13、。2.2.1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2.2.12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2.2.1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2.14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14、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第三节 董事会2.3.1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2.3.2 上市公司应当
15、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2.3.3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2.3.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2.3.5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
16、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2.3.6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2.3.7 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2.3.8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
17、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第四节 监事会2.4.1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4.2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2.4.3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2.4.4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18、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2.4.5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和全
19、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3.1.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3.1.6董事、监事和高级
20、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3.1.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3.1.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3.1.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
21、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3.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3.1.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本所的约
22、见谈话,并按照本所要求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3.1.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者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一)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就取消和收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性薪酬或者独立董事津贴建立相应的制度,并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3.1.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
23、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3.1.1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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